字:
关灯 护眼
小说巴士 / 日月流年转 / 调料判决 三

调料判决 三

章节出错了,点此刷新,刷新后小编会在两分钟内校正章节内容,请稍后再试。

  原告:###,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固定职业,住###***###
  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先锋路分店,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SHANEJOHNBOURK,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君,女,1984年8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被告单位职工,住#####********######。
  原告丛李松与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先锋路分店(以下简称沃尔玛先锋路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与沃尔玛先锋路分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沃尔玛先锋路分店返还购货款1514.9元,赔偿454.7元,共计6059.6元;2.诉讼费用由沃尔玛先锋路分店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3日、7日、9日,###在沃尔玛先锋路分店购买了绿知源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制造,世纪德宏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中北农业”牌芥末面,单价3.8元,53袋,共计201.4元;烧烤粉单价4.6元,24袋,共计10.4元;干辣椒,单价5.9元,20袋,共计118元;桂皮单价5.9元,59袋,共计348.1元;辣椒片单价2.8元,46袋,共计128.8元;炖肉王单价8.6元,58袋,共计498.8元;咖粉单价3.6元,14袋,共计50.4元;八角单价5.9元,10袋儿共计59元,上述共计1514元。
  在购买时,看到该产品标识有“质量等级:一级”字样,而其他品牌同类产品并未标注一级字样,###认为该产品比其他同类产品优良,因此###购买了上述产品。但是经过查询该产品执行的标准GB/T15691的最新版本2008版发现,该标准中并未分级,因此该产品宣称“产品等级:一级”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不符合上市销售条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第五十五条,《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侵害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和第十六条及《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和第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沃尔玛先锋路分店已经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沃尔玛先锋路分店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
  ###要求退还购物款没有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据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因此法律提供给消费者的救济手段是退货而非退还货款。因此,如沃尔玛先锋路分店需要将货款返还给###,则###必须将同等价值的涉橤商品返还给沃尔玛先锋路分店.
  二、涉案商品质量合格,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涉案商品生产厂商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将产品依其品质确定等级,涉案商品确定为一级。该做法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并对厂商自身的质量管理起到了监督作用。该做法不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禁止性规定。
  三、###要求沃尔玛先锋路分店按照涉橤商品价款十倍支付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1、沃尔玛先锋路分店不构成“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需对消费者进行赔像因此经营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前提。沃尔玛先锋路分店在销售涉案商品前审查了涉案商品的合格证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食品行政监管部门从未认定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沃尔玛先锋路分店不构成“明知而销售”、
  2、涉案商品是安全食品,沃尔玛先锋路分店无需承担食品安全赔偿责任。《食品安全法》第150条定义的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标签瑕疵与食品安全系不同的概念,并且###未提出涉案蘭品有毒、有害、存在健康危害的主张,且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橤商品存在有毒有害之情形,支持其十倍赔偿的请求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综上所述,###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商品存在有毒、有害、危害健康之情形,###要求沃尔玛先锋路分店返还货款并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举示的证据一、证据二,能够证明2016年2月3日、7月9日,9月11日,###在沃尔玛先锋路分店购买涉案产品及涉案产品的包装标识,本院予以采信。
  2.###举示的证据二系涉案产品实物,该份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涉案产品的质量等级均标注了“一级”,对于该份证据证明问题本院予以采信.
  3.###举示的证据三为CB/T15691-2008标准,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符合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
  4.证据四与本案无关联,不予采信S.沃尔玛先锋路分店举示的证据一为质检报告,质量是否合格与产品标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6沃尔玛先锋路分店举示的证据二中,对《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及《GB/T15691-2008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情况说明》为生产厂家自行制作,本院不子采信。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3日、7日、9日,11日共购买绿知源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制造,世纪德宏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中北农业”牌芥末面53袋(单价3,8元,共计201.4元);烧烤粉24袋(单价4.6元共计110.4元);干辣20袋(单价5.9元,共计118元)桂皮59袋(单价5,9元,共计348.1元);辣椒片,46袋(单价2.8元,共计128.8元);炖肉王58袋(单价8.6元,共计498.8元);咖運粉14袋(单价3.6元,共计50.4元)八角10袋(单价5.9元,共计59元),上述共计1514.9元其中芥末面、烧烤粉、干辣椒、桂皮、辣椒片、炖肉王、八角的抗行标准为CB/T15691,该标准“9.1标志”注明“产品销售包装上的标签应符合GB718的规定”,咖喱粉的执行标准为GB/T2266,该标准注明“6.2标志下列各项应直接标注在每一个包装或标签上:a)产品名、商品名或商标名;b)制造商或包装者的姓名、地址;C)批号或代号;d)净重;e)产地;f)制作咖運粉的香辛料调味品及其他原料,在配料表中按质量大小顺序一次列出;g)若添加淀粉,应说明其特性。”
  上述产品的质量等级均标注为一级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在沃尔玛先锋路分店购买涉案产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在沃尔玛先锋路分店购买的上述涉案产品,质量等级均标注为一级,执行标准分别为GB/T15691、GB/T2266,但两项标准中均无质量等级的规定,且沃尔玛先锋路分店亦未举示证据证明涉案商品标注为一级所遵循的质量标准,故涉案产品标注质量等級为虚假内容,沃尔玛先锋路分店作为经营者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查验记录程序,管理上有漏洞,主观存在过错沃尔玛先锋路分店疏于査验的行为客观上误导了消费者,构成欺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返还###货款并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哈尔滨先锋路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丛李松货款1514.9元,同时原告###返还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分店黑龙江省錄知源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制造,世纪德宏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中北农业”牌芥末面53袋、烧烤粉24袋、干辣椒20袋、桂皮59袋、辣椒片46袋、炖肉王58袋、咖喱粉单价14袋、八角10袋
  二、被告沃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哈尔滨先锋路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賠偿原告丛李松损失4544.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債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分店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同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目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梦瑜
  人民陪审员郭兴妍。
  人民陪审员徐旭
  书记员付百万
热门推荐
圣墟 万界天尊 太初 圣墟 万界天尊 太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