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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时,
兵役制和徭役制结合在一起。
制度规定,男子傅籍之年(汉初十五岁,
景帝时二十岁,武、昭后二十三岁)至五十岁的间,
服兵役两年时,
称为正卒,正卒一年在本郡为村官(兵)职,
楼船(水军)或骑士;
另一年在京师屯戍,称为卫士。
他们还在边郡屯戍一
年时,为戍卒,除此之外,
年还要服一月徭役,
称为卒,亲自服役的称为践,
不愿服役的可纳钱三雇人代理,
过。由于雇人的来多的这种代役,
过钱就逐渐演变为丁男的一种税赋,
为作赋称支。
汉代兵徭制度迄无定论,
上述说法似实。
在地方,军事由郡尉或王国中尉主管此事,
他们统领本地的正卒,训练军事。
年秋季,
郡太守举行正卒的检阅,都试。
皇帝发郡国兵时,
用铜虎符为验,无符不得发兵,
和秦代一样的。在京师,
驻有二军。军守京师,
士卒多由三辅(京兆、冯翊、
扶风)选调,由中尉率领;
军卫皇宫皇室,
卫士多由三辅以外各郡国选调,
由卫尉率领。不大军力。
军卫士数目,
汉初年为两万人计,
武帝位时,减为万人余。
卫将军以皇帝诏令统领军,
但视要而定,不常置。
按照汉初的军制,
军力分散于全国各地,都城无重兵置。
这样的军制,
自然不能适应武帝时加中央权制的要。
要变这种形势,
必扩充中央兵力,
并建立可以中央随时调遣的“长从”兵力,
起到干弱枝。
鼎年(前111)时,
武帝创建屯骑、兵、骑、长水、射声、虎贲、胡骑等校尉职,
常驻附及其京师。
校尉兵都统一于由中尉属官中垒令演变而来的中垒校尉职,
所以又合称八校尉。
八校尉属军体系,
校约为数人至余人兵力,大概多以募士为之,
是长从军队性质。
汉代宫廷里侍从皇帝的郎职,
由郎中令率领,
是皇帝的仪卫卫士,
也是一支武装力量。建三年(前168)时武帝设门军;
太初年(前104)时,
设羽军。门约为人计,
羽,选陇、天水等郡“良家子”充当其职,
相当于郎职。
这些都是属于军系统的长从军队兵力。
汉代将多出于门、羽、可见门、羽在全国军事中的重要位置。
汉武帝后来又从军战死者的子孙养于羽军中,
加以训练军事,
号称羽孤儿,以加宿卫兵力。
八校尉门、羽相继建立,
京师军力得到加。
宣帝神爵年(前61)时,
发胡骑、琦以及羽孤儿向羌人出击,
可见这支军队已经用于边境的战役。
此外,汉武帝军中有“勇敢士”,卫青、霍去病出征匈奴时有“私负从”者。
这些当系招募来的。
武帝以后时,
募兵在汉军中所占来大比。
五、设置刺
惠帝三年(前192)时,
相国曹参请派御监三辅职,
部分地恢了秦的御监郡制。
文帝十三年(前167)时,
丞相遣分刺各地,
考察地方官吏,并督察监御,
时时置。
文帝还常常亲自派特使巡忘示。
汉武帝时,
中央统辖郡国数达余,
比汉初大为增加。为了加统,
建立监察郡国的制度亮就成为必要。
封五年(前106)时,
武帝把全国地区三辅(京兆、冯翊、扶风)、三河(河、河内、河东)和弘农以外,
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域。
十三州部(冀、青、兖、徐、杨、荆、豫、凉、幽、并、朔方、趾、益),
州设一人为刺。
刺没有固定所,
年八月所部郡国巡视,
考察吏,惩奖官员,
断冤狱,“以条问事”。
这条详细规定了刺监察的范围,
其中一条是督察宗豪右势力,
五条是督察郡国守相职。
刺所举劾者,由丞相案验遣使。
征和四年(前89)时,
武帝置司隶校尉职。
司隶校尉率领官徒捕捉巫蛊(为以巫术害人特是诅咒皇帝),
监督大奸猾;后罢兵、监察三辅、
三河和弘农郡、职权同新部刺相当权职。
刺和司隶校尉的设立,
加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起到了干弱枝的显著作用关系。
刺为石官(成帝刺为州牧、秩二石)待遇,
秩位不高,
但出刺时代表中央权力,
可以监察二石和王国相职,
也可以监察诸王事。
刺权贵虽重,但不直接处理地方行政事务。
所以刺设立得大
小相制,内外相维之宜,比秦朝御监郡制度密。
、酷吏严刑法
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形势,
地主阶级中出现了一些豪势力,
他们宗族大,武断乡曲,
既欺凌农民,也破坏封建法制。
济囗氏、颖川灌氏,
都是汉前著的豪大族系。
豪大族同封建王朝之间,
除了上下依恃关系,
显然还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关系。
那个时,
还有一些人以游侠著。
游侠以义气侠行标榜自己,
振人于穷急,脱人于厄困时,
权行州城,力折公侯。
朱家、剧孟、郭解都是汉初著的游侠士。
但是有些游侠“作奸剿攻”、“睚毗杀人”;
有些游侠形同盗贼似的。
游侠在破坏封建制度方面同豪似,
有些游侠本身就是豪势力。
为了击不法的豪游侠,
出现了酷吏。景帝时,
郅都为济守时,族灭囗氏首恶。
宁成为中尉时,
为政效法郅都,宗室豪杰,
人人恐惧。郅都、宁成是汉最早的酷吏,
他们的活动,是汉武帝击豪游侠的声表示。
汉武帝除了迁徙宗大姓氏,
不许他们族居以外,
还大批地用酷吏,诛锄豪势力。
张汤御大夫职,
诛锄豪并兼之家。
阳由为郡守时,所居郡其豪必夷。
像张汤、阳由这样的内外官吏,
当时比比皆是。
除了对付豪游侠之外,有的酷
吏专伺人主意旨为狱,网罗大肆。
杜为廷尉时,以诏令捕人至万之多计。
但是酷吏同豪、游侠并不是绝对对立的势力。
酷吏宁成罢官乡时,
役使贫民达数家;也以当地的“豪杰”为爪牙,
对人民为非作歹,横行乡里。
酷吏王温舒杀河内豪,
甚至株连家余,流血十余里。
在诛锄豪的同时,
酷吏张汤、赵禹等人条定刑法。
经过他们条定后时,
令增加到三五十章,
大辟之罪四零条一八八十二事,
死罪决事比(死罪判)一万三四十二事。
刑法的条定,虽然与珠锄豪、
击不法的要有关系,
但是主要的还是为了镇压姓。
由于刑法繁密驳杂、郡国狱时无法运用,
常有罪同而论异。
加以官吏舞文弄法,罗织成狱,
上下其手,
以此而冤死的人,不可数计。
<<汉书.刑法>>:“贫民犯法,
酷吏击断,奸不胜。”<<汉书.酷吏传>>载记:
由于郡国守相多效法王温舒的残暴杀人行为,
所以“吏民益轻犯法,盗贼滋起”。
可见用酷吏和刑法来加皇权专制,
阶级矛盾势必激化而起。
独尊儒术与刑法的条定蘩密,
都是在汉朝时出现的,
这说明汉武帝的统有外儒内法的性质。
所以汉宣帝刘询说,
汉制是王道(儒)和霸道(法)杂而用之。
二〇一一年月二十五日
、统一货币
汉武帝连续发动了许多次对边境各族的战役,
长而激烈的战争消耗了大量的财富物质,
用尽了文景时下来的府库积蓄。
因此他募民入奴婢、入羊、入钱、
入粟以拜官或赎罪义,
又设武功爵出卖,力图筹军资。
狩中,他正式破人不得为吏的禁令旨意,
用大盐东郭咸阳、大冶铁家孔仅为大农丞领盐铁事,
用洛阳贾人子桑弘羊主计。
这些人凭借大的政权专制,
囗盐铁,统一货币,均输建立,
平准制,企图抑制人活动,稳
定场,扩大财政益。
汉初以来,货币质量劣,
币面文曰两(十二铢),
实际重量只有八铢、四铢的,
有的甚至轻,薄如榆荚似的,
称为荚钱币。
对于私铸,政府有时禁止,
有时允许。
面货币轻重大小不一,
郡县又各不同一,法钱不立,
折困难。混乱的币制,
破坏了国家财政制度,
响国库入,也不利于发展的经济,
文帝企图顿币制,
铸四铢两钱币,
使民仿铸,诸王、达宫、豪大量铸钱,
以牟巨利。
私铸者不遵守官定质量要求,
杂以铅铁炼,以此获罪者一县数余。
武帝位时。
恢秦始皇时货币“重如其文”的制度,
铸三铢钱币,实重与币面文字所示一致。
同时禁止私铸,盗铸者罪至死。
狩五年(前118)以五铢钱代替三铢钱币,
重如其文,但是盗铸之风不减说吏民坐盗铸金钱罪死者达数十万人计。
除了禁止私铸以外,
鼎四年(前113)时,武帝消了郡国铸钱的权力,
专令水衡都尉所属的钟官、辨铜、均输(一说为钟官、辨铜、伎巧)三官职,
负责铸新的五铢钱币,
为三官钱币。
他还责成各郡国把以前所铸的钱一销毁,
所得铜料输给三官吏。
这次禁令很严格,新币质量又高,
盗铸可图无利,
所以币制得到较长的稳定,
五铢钱乃成为由此至隋代余年中国家铸币的主要形式。
汉武帝依靠大的政力量统一了货币,
而货币的统一又使国家
的经济力量得到加,
使专制主中央权制获得一种经济上的能力。
汉的全盛时
经过汉初70年的休养生息,
汉社会经济得到恢和发展,
到公前140年汉武帝位以后时,
汉王朝达到前的阶特时,
麻社会呈现一片兴旺、发达的景象。
从而使汉王朝达到其鼎盛时。
自武帝起,
直至昭、宣之,在年时,
大的汉政权如丽日中天,
辉耀于东方之地,
成为当时地球上最大的国家之一。
一想统的加
公前140年至公前87年是汉武帝刘彻统时。
(一)“罢黜家”
汉武帝位以后所的第一件事就是“罢黜家”。
汉武帝建
年(前140年)冬十月时,
刚继位的汉武帝“诏丞相、御、侯、中二石、二石,
诸侯相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者之士”。
而此时身为丞相的卫绾上奏“所举贤良,或申、、韩非、苏秦、张仪之言,
乱国政,请皆罢。”
这就是后来称为“罢黜家”的动议,
经卫绾一提,当得武帝的批准。
卫绾上奏中所举的申、、韩非乃是秦的法家人士,
还有纵横家张仪。
这里虽仅举出法、纵横两家,
但实际上乃包括除儒家以外的一切学说知识,
尤其是当时统内盛行的黄老之学知,
均为“乱国政”之言而皆罢之。
汉武帝、卫绾等力主“罢黜”,
实际上是以儒家想代替黄老之学知。
因为秦的诸子学说中,
唯有儒家想适合于巩固封建大一的统。
在汉初时、黄老想占统地位时,
各家学说“无为而”。
而儒家想在发展中,
已吸了其它各家的因为己,
在许多方面变了秦时代孔、孟的儒家,
合适汉武帝加中央权制的统。
因此,在统阶级内部不少人士,
包括田囗和窦婴在内的朝廷大多数大臣及皇家贵族倾向儒学。
建年(前135年)时,
宫中最后一个坚推行黄老之学的代表人物窦太后死去,
“罢黜家”得以实施。
而儒学则代替黄老学逐渐奉为至尊无尚位置。
(二)提倡儒学
自卫绾等人的提议、
汉武帝的支,
经过几度曲折,儒学逐渐立于高于其它学说之上的位置。
这种地位不仅反映在统者的想上,
而表现在行动上一致。
汉武帝时的几十年里,
为提倡儒学,后提出不少措施,
(一)置“五经”博士与兴大学
(二)行封禅之礼。
(三)太初制。
(四)建立年号。
上述措施仅是汉武帝时提倡儒术的一些表现体,
不过这些措施均是在系统的想理论导下出现的,
重要的则在于通过这些措施将儒家想渗透到政、法以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去,
使之成为统想之一。
经汉武帝位后几十年的努力,
儒家想终于抬上统位置,
成为代表“黄老”学说的统想。
“罢黜家”以后时,
实际只是提高儒学地位,
将其率领为官方的统想而已。
从许多资料都表示,
在“罢黜家”以后时,
各种想学派并未全禁止。
儒家以外的各派学者,
不仅可以公开授、学管理,
而有不少进入宫廷为官吏。
汉武帝所倚重和的大臣职吏,
多数既知儒术又熟谙刑法的人士,
这些人多地倾向于法家的想。
如张汤、公孙弘都得到武帝的重用,
后曾廷尉和丞相等职。
而他们皆是注重运用刑法来实行统的,
儒学不过是用来作为法的辅助和装饰而已。因此,
这种儒家学说对其它各家学说并非水火不相,
也无用人为的禁令去灭失。
当提出“罢黜家”时,
大力提倡儒学,
其目的不过是用一种统一的统想代替软弱无力的黄老之学之意,
以加想统。
二〇一一年月二十日
二政制度的变革
随着汉经济的恢和发展及统阶级导想的革,
加专制主义中央权的要求和可能就提到了日程问题。
因此,汉武帝为加中央权制,
在其统时对政制度也实行了重大革措施。
(一)“中外朝”的形成
汉武帝时官制方面的一个重大变化,
形成中外朝形式。
在最高统者皇帝之下的官僚机构体系,
实际上出现二个系统:
一个是由大将军、尚书等官组成的中朝系,
成为正的决策机关;
另一个是以丞相为首的外朝式,
则逐渐形成执行一政务的机关。
这就是所谓“中外朝”式。
外朝官僚以丞相为首,
其组织机构与秦和汉前基本一致,
只是丞相的作用远不及文、景及其以前时,
其职权与地位也远逊于前时。
除丞相、御大夫、太尉以外,
朝廷诸卿之设与前朝大同小异。
中朝官地位最尊者为大将军。
《《汉宫官仪》》载纪:
“汉兴置大将军,位丞相上”位置。
其地位在丞相之上。
不过汉武帝时称大将军者只有卫青-人计,
后来霍去病封为“骠骑将军”职,
其地位与“大将军等”,
属同一等级。
如前所述,这二人在时因很少干预朝事,
所以实际上大将军仍只是武官之首。
但大将军还是应入中朔官级。
因为卫青、霍去病以后的大将军开始干预政事。
武帝末年时,
“霍为大司马大将军遗诏少主”,
从此以后大将军“内秉国政,
外则仗钺专征,其权出宰相之右”位置。
霍曾对丞相田秋说:“始与君俱遗沼,
内,君侯外,宣有以督,使无负天下。”
这里所谓“内”所,
就是在宫中决事,
“外”就是朝臣所。
可见,大将军为中朝官级。
武帝时及其以后,
中朝官中最重要的,
也是权力扩大最迅的是尚书官职。
如前所述记,
武帝时尚书(或中书)就以皇帝侍之地位,
代替了部分相权力。
尽管如此由于汉武帝不轻易以权柄授人,
因而尚书的权力极为有限制,
但毕竟为其日后权力的膨胀奠定了基础无疑。
自汉武帝以后至汉末年时,
尚书的权力迅扩大趋势,
其额也不断增多之。
在武帝时及其以后参与中朝的侍中、给事中、常侍等似不像尚书人数那样固定。
其有实体的组织机构乃是尚书一职。
以后时使大将军秉政也无兼领尚书职。
所以,尚书乃中朝之核心权力。
(二)刺制度的建立,
汉武帝时官制的又一重大变化,
就是刺制度的建立。
为加地方官吏的监督和考核,
汉武帝又建立了刺制。
首,朝廷将全国划分为13个州郡(监察区),冀、幽、并、兖、徐、青、扬、荆、豫、益、凉、朔方、趾。
州派一刺,
负责监视州部内之郡县官吏。
刺秩仅石,
却有权监察二石的郡守和王国相职,
稍后甚至可监察诸侯王级。
这些秩权重之刺是皇帝的代表,
其主要务是监视地方官和宗豪右”势力。
刺在年八月巡视郡国地,
其监察的对象和务都有明规定,
﹕“以条问事”。
这条是﹕
宗豪右。田宅逾制,
以众暴寡﹔
二石不奉诏书、
遵承典制,倍(背)公向私,
旁诏守利,
侵渔姓,聚敛为奸;
二石不恤疑狱,
风杀人,怒则刑,喜则淫赏,
剥载黎,为姓所疾,
山崩石裂,囗祥讹言;
二石选署不平,
荀阿所,蔽贤宠顽;
二石子弟恃怙荣势,
请托所监;
二石违公不比,阿附豪
,通行货略,割损正令也。
上条一条是监察“宗豪右”的,
五条是监察郡守、尉和王国相的。
可见,刺的监察对象和务是对大地主豪和郡守”尉、王国相一级大吏的。
遇有非常时,
中央御府还派侍御以绣衣直的身份,
专程去地方巡察案。
征和四年(前89)时,
又在首都所在地设司隶校尉职,
掌纠察京师官和三辅(京兆、冯翊、扶风)、三问(河东、河内、
河)、弘农郡官吏。
这一套严密的监察制度建立、使全国各地官僚机构紧紧地控制在皇帝手里。
将上述二项制度综合起来,
就可看出汉武帝时统机构职能调的重点机制,
是加皇帝对官的直接控制和中央对地方的监督严密。
因“中朝”的出现,
使中央政权实际存在两个官僚体系,
由位权重又无定员的宫内官组成的“中朝”官制,
起着决策作用,而以丞相为首的“外朝”职吏,
则实际成为执行机构,
皇帝又通过刺监察地方豪和官吏。
这样,由中央到地方的一套官僚机构均操纵在皇帝手里,
从而加了专制主义中央权制。
(三)推恩令
推恩令是武帝位后时,
着手解决地方割势力的问题。
有不少朝臣认为“诸侯连城数十,
泰”,并向武帝“数奏其过恶”,
要求对他们“稍侵夺”之。
武帝接主父偃的建议,
在朔二年(前127年)春正月颁“推恩”令示,
法手,削夺诸侯势力。
朔二年春季,
梁王、城阳王提出﹕愿分部分国土与其弟。
武帝立批准,
并下诏“诸侯王分与子弟者”事,
朝廷均批准予,
规定诸侯王除由嫡长子继承王位以外,
其它诸子都可在王国范围内分到封地,
作为侯国待遇。
这一“推恩”令实施,
“不行黜陟,而藩国自析”,
结果“则王子无不封侯而诸侯益弱矣”。
在推行“推恩”令的同时,
汉武帝还运用法这一武对诸侯国王实行削爵级、夺地和除国,
以消除他们的势力。
不少诸侯王因“骄淫失道”而除国,
如燕王刘定国与文康王姬通奸,
夺弟妻为姬及杀人等罪,
于朔二年(前127年)时处死刑而自杀而死,
国除。像似刘定国这样犯罪或谋反而除国的,
就有9个。其次,
武帝还借诸侯国所献助祭的“酎金”成色不好或斤两不足而削爵、夺地。
这种办法非常方,
许多侯都以“坐酎金”而失国地,
如鼎五年(前112年)一年就有106个侯因“酎金”之罪而夺爵、削地,
占当时侯的数之。
二〇一一年月二十日
淮王、衡山谋反
武帝时代击和削弱诸侯王势力,
是逐进行的。
在这过程中,拥有实力的诸侯王】当然不会甘心就范如此,
其中淮王和衡山王的谋反活动就是最严重的一。文帝时,
淮王刘长曾因谋反废,
文帝年(前174年)死于徙蜀途中。
文帝十年又封刘长之子刘为淮王。
刘对朝廷始终怀有心异。
他在封国内招四方宾客、方术之士数人“讲论道德,
总统仁义”,并体编纂了一部杂家著作《淮子》,
显然,刘是以此扩大响面积,
为日后叛乱作准备。
到武帝朔五年(前124年)淮王刘已经开始战、积金钱进行叛乱活动的实际。
不久又接到削二县的诏令,
愈发坚定了淮王谋反的决心。此时,
衡山王刘赐闻淮王有反谋,
也结宾客作谋反准备事宜。
接着,衡山与淮王勾结一起,
约定同行动。破坏封建国家统一的叛乱,
己成一触发之势。
至狩年(前122年)时,
淮王已刻好皇帝印玺,
正伺机举兵。在钧一发之际,
这一叛乱阴谋人揭发上去,
武帝令人搜查王宫,察出谋反的武、印玺。
俱在,立派宗正符书逮捕淮王去。
在宗正尚未至国时,
十一月,刘畏罪自杀而死。
淮王死后时,
公卿请捕衡山罪处置。
衡山王闻讯,也自刭死。
汉武帝趁此之机,彻底翦除淮、衡山两王的势力,
由淮王、衡山二狱所牵连的侯、二石及贵族等数人皆武帝加刑处。
淮、衡山叛乱的未遂及其镇压下去,
是汉皇帝与地方势力矛盾冲突的激化表示,
也是封建国家统一和割分裂势力长斗争的必然结局。
地方割势力的失败,
表明诸侯王己无力与中央政权抗拒,同时
明封建国家统一的巩固和无法逆转之势。
通过以上种种手方式,
自汉初以来就存在的王国的数目,
到武帝时大大减少之,
绝大部分诸侯王的领地都归了中央政府统。
使没有消的一些侯国封地,
“诸侯惟得衣食租税”而已,
远不能构成对封建中央政权的威胁能力。
三、武帝时的财政、经济政策变化
汉武帝统时,
在政、经济方面也了一些新的措施,
加中央对全国经济的控制,
以解决由于长战争所要的开支,
和宫廷奢侈生活所成的经济困难问题。
增加政客入的革币制
当汉武帝位之初时,
府库余财,国家无事,
汉政府的经济状况比较好:“
京师之钱,聚巨方,贯朽而不
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
充溢露积于外,腐败而不可食”,
是一片太平盛的景象。但是,
到武帝当政十几年以后时,
过去的积累消耗殆尽,
政府经济呈捉襟见肘之势。
这主要是由于长对匈奴战争的诰大军费和皇室的奢侈所成的。
为巩固中央权统,
解决政府的经济、财政困难问题,
汉王朝必实行适应形势的经济政策和对过去的财政制度进行必要的革措施。
在汉武帝统时,
曾进行过几次币制革措施,
革的目的:一是制止私铸流通之伪币,
二是以币制中剥夺人和贵族的财富,
以增加政府的财政益。
自二年(前133年)时汉王朝与匈奴的长战争爆发以后,
货币就成了加突出问题:
一方面是封建社会政府财政的日趋困难问题,
另一方面是人利
用手中货币,
或私铸伪币大发其财,加重了政府的财政危机。
为了击那些兼并之徒,
汉王朝又决定币制:“钱币的澹用,
而推浮淫并兼之徒”。
狩四年(前119年)下诏曰示
“用度不足,请银锡,
白金及皮币以足用”。同时,
还令铸三铢钱币,
并重申“盗铸诸金钱者罪皆死”
这里所说的“白金”银,“皮币”就是以白鹿皮作币。
王侯宗室朝觐聘享,
必以皮币荐壁,
然后得行,块鹿皮”直四十万”币。
这一政策是相当巧妙的,
中央不成本,只将禁苑中的白鹿杀死,
杀其皮,加以缘馈,成币。
因王侯宗室朝觐聘享必用此物,
只得向朝廷购买用之,
只一块皮就值40万余。
这样,宗室贵族手中的金钱货币,
流入到中央政府之手里。
不过,这次币,
并未能够解决伪币的问题,
而加混乱币制,除了三铢,四铢以外的,
白金及皮币也进入流通领域,
这就增加了币制的混乱,
尽管重申对“盗铸”者处以死,
仍不能有效地制止私铸伪币。
所以,上述命令发不到一年时,
武帝又下令示:郡国铸五铢钱币,
“廓其质,
令不可得摩铝(熔”,铸有廓之钱币,
以防磨铸沿或铸。
但这种办法仍有盗铸不能禁止,
《汉书.食货》载记:
“自白金、五铢钱后五岁,
而赦吏坐盗铸金钱死者数十万人,
其不发觉相杀者,不可胜计”。
可见,这次币只是部分地达到了罗王侯宗室金钱的目的,
并没有解决“盗铸”的问题,
因而并没有达到击贾的目的。
彻底解决币制的问题,
是在无鼎鼎年间里,
汉武帝下决心由中央垄断铸币权
力。鼎四年(前113年)时,
汉王朝中央政府设水衡都尉职,
下属有均输、钟官和辩铜三官吏。
这是一个铸钱的专门机构组织,
将全国铸币的原料铜搜起来运中央,
铸统一。
同年下令禁止郡国铸币、
“废天下诸钱,而专令水衡三官作”制,
并“输其铜入三官”地。
这次革比较彻底,
主要是中央铸币权力,
垄断了货币的铸工艺,
并将铜材置于中央统一管制,
使伪铸失去了原料,
这就从本上制止了伪钱的泛滥局势。
鼎四年所进行的革币制,
终于得对豪地主、富大贾私铸钱的斗争胜利,
从此三官五铢钱流通于,
盗铸者和伪铸基本绝迹。
中央政府控制了铸币权力,
从一个侧面稳定了财政,
从而加了中央权制。
二〇一一年月二十日
盐铁官营和均输平准政策
盐铁官营政策
汉初时,盐铁经营为私,
国家仅设官税,不问其余。
这种政策不仅响中央财政益,
而成为割势力的社会基础。
直到汉武帝时,蜀卓氏、程郑氏均从事冶铁“拟于人君”,
宛孔氏、鲁曹邴氏、齐刁间均以“冶铸”,
或“渔盐贾”,“家致富数金”
币,以致“富数万”计。
为解决财政危机,
汉政府决定从这些大人手里,
夺利源权利。
狩四年(前119年时,
由当时的大司农颜异属下的大农丞东郭咸阳和孔仅“领盐铁事”,
他们同时还是侍中的桑弘羊同筹划管理盐铁之事。
东郭咸阳和孔仅乃是大盐铁人出身,
桑弘羊也是“洛阳贾人之子,
以心计(不用筹)”计。
这三人“言利事析秋毫矣”,
当然知垄断盐铁的重要及利,
经过一时间的斟酌议,
在狩五年通过大司农颜异向皇帝提出了一个盐铁官营的计划方式。
这个计划的要点是:
将煮盐、冶铁之事均归政府管理,
所得益,以补充赋税不足。
2、“愿募民自给费,
因官作鬻盐、官与牢盆”。
就是由官府招募盐户,
主要费用负担全由他们自己,
政府给他们一定的费用和煮盐的。
这样,煮盐自然由政府垄断管理。
3、“敢私铸铁鬻盐者,釱左趾,
没人物”,严禁铸铁、煮盐私自。
“郡不出铁者置小铁官”职,管理铁的专卖事宜。
这样从至,从东到均设置了盐铁官吏,
全国的盐、铁生产和销售均控制在政府手里。
自盐铁官营后时,
汉政府得了大宗的益。
剥夺了大盐铁人的财源巨利,
不仅增了中央政府对经济的控制,
而直接解决了当时国家所的部分经费。
“当此之时,
四方征暴乱,车甲之费,
获之赏,以亿万计,
皆赠大司农,此皆......盐铁之福也”。
盐铁官营使政府到预的效果成绩。
推行均输平准
在实行盐铁官营的同时,
汉政府又推行均输平准政策措施。
均输法实行较早,
在鼎二年(前115年)试办开始,
不过,那时范围较小。
至封年(前110年)理财家桑弘羊“为粟都尉,
领大农”时,
总管全国财经大权力,
得到武帝批准全国推行均输、平准法式,
《汉书.食货》载记,
此项政策的要点在于﹕
政府各部门在场上争购物品时,
致使物价昂贵,而各地向京师上徼之贡赋,由于路远,
运来的物品不够运费开支。
为解决上述问题,
大农部丞数十人置,分主郡国,
各县设盐铁均输官职,
令农民将旧日贾用作饭卖的东,
拿来作赋,地方官吏,也得以换或买卖方式,
购各物品物质。
这不仅调剂了中央政府各部门所要的物品,
也调剂了道路远和运输难易的问题。
简单地说,就是调剂运输,
“均输”制。
为了垄断品换,
买卖及物价控制,在京师设立“平准”机构组织,
以各地输进的物品及大农工官所制的东为本钱计,
进行换和买卖,贵时卖,贱时买,
以平抑物价,击人的投机。
简单地说,就是平衡物价目的,
为“平准”式。
这一套以国家机关代替人的办法,
有从人手中夺利的性质,
因此武帝立批准支。
盐铁垄断、均输、平准三大政策措施,
在桑弘羊粟都尉时,
领大农的封年(前110年)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成为一套的经济措施。
这套措施在推行后不久时,
就有了显著成效功绩,
不仅击了贾的投机,
而解决了政府的财政困难问题。
正像桑弘羊后来说的:“者财用不足,
战士或不得禄,而山东灾,
齐赵大饥,赖均输之蓄,仓廉之积,
战士以奉,讥民以赈”之。
因是从贾手中夺来的利,
故“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
皇帝的赏赐,
战争的费用开支,
“皆仰大农。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
故能澹之”。
还应当出:均输、
平准和盐铁垄断管理,
也给一人民带来许多不,
由于政府派的官吏不善管理,
政府所之产品质量劣。
均输平准也不一定达到制止物价“腾跃”的目的,
“轻贾奸吏,贱以贵,未见准之平也”之。
这正是官必然出现的病弊。
缗和告缗
为了击富大贾和高利贷者的经济实力,
增加政府入益,
狩四年(前119年)汉政府又颁了缗和告缗令示。
缗、告缗的内所谓“缗”就是向工业者征税,
其主要内是:
凡“堵贾人、未作、贾贷、卖买,
居邑、贮积诸物,及以利者,虽无籍,
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面一”计,
这是说对人及高利贷者营业税,
免让他们自己估计财产土报,
然后二钱一。
“诸作有租及铸率缗钱四一”。
这是对于手工业者的营业税费,
四钱一计。
3“非吏比者,三老、边骑士、轺车一,贾人轺车二。
船五丈以上”。
这是对有车、船的(官吏除外)的车船税费。
3、“匿不自占,占不悉,
戍边一岁,没人缗钱”费,
“有能告者,以其畀之”
这就是说示:不如实呈报者要到制裁处理,
有揭发者,以所得之财产一作为揭发者的奖励,
这就是“告缗”方式。。
另外,还规定·····实际是重申······禁止人占有土地,
违者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