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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苍白的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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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组进驻中海分行两周时间了。中海森源业务涉及的人员全被访谈了一溜够。原经办业务的客户经理、支行长均已经离职,但是同样也被召集过来进行问询。事情越发的复杂。
  王楚天或许是最难受的一个。因为从工作组人员关于事实的认定过程中,他明显感觉到,首贷即不良要从重问责,即便在审贷过程中他严格执行了内部程序,但作为审贷员,工作组认为他存在不审慎的情形,有可能要担负主要责任。
  工作组反复强调,审贷过程有没有被干预。虽然王楚天听说其他被问询人员都声称被时任分行长周继明、副行长赵建业直接或者间接干预过,而且王楚天的同事们也建议他用同样的说辞反馈工作组。然而,他始终认为,一切的言论都要讲求证据,无凭无据,等于栽赃。即便他手握赵建业的录音,他也不敢冒然行事。他向工作组坚称自己没有错误,太的心情越来越糟,对待工作组也越来越暴躁。也因为他的坚持,工作组对他的态度已经从耐心劝导,转变为自生自灭。
  王楚天这些天茶不思饭不想,昨天他接到了分行纪检监察部领导的一通电话。中心思想就是:主动低头认错,主动承担,总分行会考虑认错态度,从轻处罚。一味的坚持,有可能会被从重问责,甚至被辞退。王楚天勃然大怒,甚至抛出“如果分行要辞退,那就撕破脸,谁都别想好过。我手里有录音资料,到时候向媒体和监管部门检举”的言论。纪检监察部领导严厉批评道:“情况没有你想象的那么简单。不管你手里有什么证据,慎重对待。如果事情闹大,那可能就是违法放贷罪。”这通电话就这么不愉快的结束了。
  其实,王楚天的爱人也在规劝他,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工作是养家糊口的工具。没了这个工具,以后的生活会异常的艰辛。看着爱人和年幼的孩子,王楚天心里五味杂陈。他一直教育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可偏偏在这时候,他的三观要尽毁。
  是呀。王楚天的坚持,或许是苍白无力的。又是一夜难眠。他想过辞职,可是辞职不就意味着自己认错了吗?以后这个屎盆子真的就扣自己头上了。所以他不能辞职。他也不会真的像媒体或者监察机关反映问题的。他要继续坚持斗争。权衡利弊之后,他决定向分行写一份自述报告,无论结果如何,他都会接受。但是,他要澄清事实。
  ……
  《关于中海森源贸易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说明》
  分行:
  分行及工作组认为本人在对中海森源贸易有限公司融资申请过程中的审贷环节存在未尽职行为,主要表现在客户不符合业务准入规则,提供的融资申请基础商贸合同存疑;新建企业申请融资,首次融资即不良,未掌握真实基础。资料的情况下仍审贷通过,负有主要直接责任。
  本人现对中海森源贸易有限公司不良贷款的相关情况进行事实说明。
  一、审贷受理关键时间要素说明
  1、2014年5月5日,本人初次收到瑞安支行关于中海森源贸易有限公司2亿元流动资金贷款的融资申请材料。
  经核定认为,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成立时间短,且其经营的玉器业务尚未实现经营,不具备审贷判断的关键性要素,因此予以退回处理。
  2、2014年8月10日,本人第二次收到中海森源贸易1亿元(瑞安支行主动压缩申请额度)流动资金贷款的融资申请材料。
  本次申请,经营机构提供了中海森源公司收购华东、华南、西南等区域五家公司的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同时提供了收购业务资金交割凭证,累计支付交易价款1.5亿元。
  瑞安支行调查显示,中海森源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实收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玉器的加工、生产、设计、批发、零售、代理加盟等;中海森源收购五家玉器公司的目的在于借助原有公司的品牌及销售网络优势,计划以中海为核心,整合网络资源,进而形成辐射全国的销售市场;上报材料还显示,收购的五家公司章程已经进行了变更,相关股权转让手续已经办理完毕,正在属地工商局进行备案登记手续。
  上述收购完成后,收购的五家公司正式成为中海森源的全资子公司,并实行新的财务及融资管理模式,实行子公司日常资金归集,上收子公司融资权至中海森源;由于中海森源成立时间较短,其收购五家玉器公司旨在借助收购目标公司的契机,进一步提升原有玉器品牌价值,并开拓华北、西北市场,且企业计划将北方市场作为未来重点布局区域,先期在北方四省、市进行下游零售商店面的铺货,单一店面铺货量在1500万元左右,意向客户多达十余家,相应的也提供了意向协议。
  因此,基于上述收购因素,审贷人认为:虽然中海森源成立时间较短,但是其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显示,收购的五家公司全部的资产在原公司保留,原有负债统一划归中海森源名下,并由中海森源实行统一债务清偿。因此审贷的分析基础主要以五家被收购标的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等核心数据为判断依据。
  同时,根据中海森源在中海及周边区域的铺货计划,审贷拟同意给予其1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但提出以下风控管理要求:
  (1)分笔提用额度,须严格按照企业铺货进度计划进行额度的提用;单笔提款额度不得超过2000万元;限定分笔提款时间间隔不得小于15个自然日。
  (2)须落实五家被收购标的公司已经办理完毕相关的工商变更备案程序,且取得相关的文件批复后方可进行融资提用。
  (3)信贷资金仅限于向上游客户(xxx等几家公司支付)采购玉器,严禁他途使用。
  3、2014年8月25日,分行召开20140825次公司风控评审会议,第一次对中海森源的授信申请进行了审议,经评审专家组投票表决及时任分管业务副行长赵建业签批意见,部分同意中海森源0.5亿元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但在终审人进行最终签批时,时任分行行长周继明并未签署意见。原因不详。
  4、2014年9月15日,本人被通知对中海森源的融资申请重新进行公司风控评审程序,并准备相关材料提交评审,但本人并未问及具体原因;当天,分行召开20140915次公司风控评审会议,第二次对中海森源公司的融资申请进行了评审。
  本次评审,经评审专家组投票表决及时任分管业务副行长赵建业签批意见,同意中海森源流动资金贷款融资额度1亿元。时任分管业务副行长赵建业并未参加评审会。
  5、2014年9月20日,公司风控部总经理胡清廉向时任分管业务副行长赵建业单独汇报了中海森源第二次风控评审会议情况,赵建业同意中海森源1亿元流动资金贷款融资额度,并在风控评审汇总意见审核书上签字确认;同时根据赵建业要求,须对本次融资的担保人及提供的抵押物相关情况进行现场实地调查。
  6、2014年9月22日,主办客户经理、用信审核中心专职核保官以及本人对担保人及抵押物进行相关情况的调查,调查认为担保人整体经营情况较为稳定,相关抵押物权属清晰,抵押物评估价值与实际调查情况基本一致。
  7、2014年9月24日,业务发起机构将相关调查情况向赵建业进行了汇报,并撰写了专题汇报说明。
  8、2014年9月26日,公司风控部将相关调查情况以分行内部OA审批件形式提请分行行长周继明阅示,周继明批示“公司风控部、公司及投资银行部、用信审核中心、瑞安支行要认真按风控评审会议要求做扎实,要求企业开立结算账户和资金归集管理专户,并注重风险控制。同时将中海森源分支公司账户开立志华商银行”。
  9、2014年9月28日,经分行行长周继明签字(风控评审汇总意见审核书)同意,正式下发了《同意给予中海森源贸易有限公司1亿元流动资金贷款融资额度的确认函》(流水号20140928104532)。
  10、2014年10月9日,瑞安支行分五笔提用了融资额度,合计提款1亿元。
  实际上,上述融资额度提用时,并未落实确认函中关于额度提款时间间隔的要求,更未核实“五家被收购标的公司已经办理完毕相关的工商变更备案程序,且取得相关的文件批复后方可进行融资提用。”的要求。
  二、关于责任认定的说明
  (一)未掌握真实信贷资料的情况下仍审贷通过。
  根据《华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融资申请发起机构对业务调查报告内容和融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审贷官(本人)主要核实情况
  根据分行和工作组访谈内容,本人整理的关于中海森源相关融资申请资料情况如下:
  (1)购销合同及年度合作协议
  本人审贷时认为:借款人为新成立企业,发起机构调查显示,中海森源成立目的在于借助原被收购方公司的品牌及销售网络优势,开拓全国的销售市场。
  收购完成后,收购的五家公司正式成为中海森源的全资子公司,并实行新的财务及融资管理模式,实行子公司日常资金归集,上收子公司融资权至中海森源;同时,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要求,未来公司对外签订的各项合同、协议均由中海森源负责,分子公司无签署权。故而中海森源在我行融资时,提供的购销合同及年度合作协议均为新签署材料,供需双方无历史合作记录,但审贷官认为无法作为有效的审贷依据,因此审贷时并未予以采信,而是按照发起机构提供的中海森源被收购方原有的历史合作客户情况(历史年度上游客户)进行确定,并限定了信贷资金仅限于向上游客户(xxx等几家公司支付)采购玉器,严禁他途使用。
  (2)分行及工作组认为贸易背景不真实,受托支付对象xx有限公司不存在。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16日,后于2015年11月30日进行了注销,注销原因为“决议解散”,并非分行及工作组认为的“交易对手不存在”问题;同时该公司注销时间晚于业务发起日和审贷日,更晚于融资额度提用日,逻辑合理。
  对于“贸易背景不实,贷款资金被挪用”的问题,为2015年10月办理展期业务时发起机构调查了解的情况。在2014年审贷时,审贷官对受托支付对象进行了限定,同时在贷后管理意见中明确提出了风险管理意见(防范信贷资金挪用)。
  (3)分行及工作组认为五家被收购公司股权转让事宜不合理
  首先,按照华商银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业务发起机构对提供的融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其次,本人审贷及下发确认函时,作为提款条件明确要求“须落实五家被收购标的公司已经办理完毕相关的工商变更备案程序,且取得相关的文件批复后方可进行融资提用“,旨在确保被收购公司的资产、负债、品牌、原有市场业务等全部划归中海森源,而非仅仅是股权变更,因此发起行在提用融资额度/贷款发放时须提供相关的文件(如支付的交易对价凭证、验资报告、工商局相关批文等),证明收购交易已经完成。
  (二)关于新建企业申请授信,首次授信即不良
  华商银行相关文件并未规定新建企业不允许申请授信,中海森源首次申请授信时未提供关于收购五家公司的任何材料,作为审贷人员,无法对新建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财务情况等核心要素进行审核,因此进行了退卷处理。
  后续经营机构经过重新调查核实,提供了收购业务的相关材料,且借款人实际上已经承接了被收购方的全部业务、资产、负债、品牌及市场等,因此审贷意见中明确要求须落实五家被收购标的公司已经办理完毕相关的工商变更备案程序,且取得相关的文件批复后方可进行融资提用,以确保“承接”的事实成立。同时,后经分行公司风控评审会议及有权审贷人审批,最终同意中海森源贸易有限公司1亿元综合授信额度。
  (三)关于工作组认为抵押物评估价值高估的问题
  本人在审贷意见中明确指出:经查询中海市国土资源局,抵押物所在地区商业用地的出让价格在120-180万元/亩之间;抵押物所在的商业综合体项目为中海市建造的首个城市综合体项目,该在建工程位于中海市核心,预计2015年2月正式投入使用。目前xx大型超市、电商平台等知名公司已经入住,从该项目售楼部、xx房产、xx房产等公开渠道查询,周边地区商铺的售价在13000元/平米左右,目前中海市的住宅项目房价均价8500元/平米,商铺目前大部分开发商自持不出售,仅对金融机构等信誉好、实力强的公司出售,且出售的面积较小,商铺的租金价格在120-150元/月/平米,从借款人提供的一份当地xx证券公司购买的商铺的房屋买卖合同来看,商铺单价为21000元/平米。随着中海市城市建设开发力度的加速,抵押物有进一步的升值空间。
  因此,审贷人员认为抵押物评估价值并不存在虚高的因素。
  三、本人意见
  本人认为,在对中海森源贸易有限公司的审贷过程中,严格按照审贷官的职责进行审核;对于发起机构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甄别、筛选、核实,并出具了客观、详实的审贷意见,提出了切实有效的提款要求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在风控评审会评议时,进行了如实汇报。
  因此认为,本人对于中海森源贸易有限公司的审贷充分尽职。
  特此说明
  说明人:王楚天
  2018年1月23日
  写完事实说明,王楚天心里依旧很惆怅。他无法判断后续的事态发展,他想做的就是再坚持一下,再挣扎一下。他没有半点隐瞒,回想过去,2014-2015年正是周继明只手遮天的时代。现实真的不像他想象的那么简单,背后的利益链条太深太长,他听胡清廉说过,周继明之所以第一次没有签批意见,是因为风控评审委给核定的贷款额度过低,必须给1个亿;后续突然要求再进行审议,也是周继明授意赵建业去说服的相关人员……
  一切都要从长计议,面对着纷繁复杂的情况,王楚天一筹莫展。他心里祈祷着诸事顺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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