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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巴士 / 从零到法 / 第23章:窃取劳动果实

第23章:窃取劳动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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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今天不禁思考了一下自己的写小说历程,我也快忘了当初写小说是为了什么。
  真正写了差不多也有一年了,摸到了门槛,却无法真正表达自己内心真正所想表达的东西。看来,想是一回事,说是一回事,写又是一回事。(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有待探索)
  我虽然忘记了我是怎么进入小说界的,但是我始终记得一个人。一个网站的编辑,我真的真的很感谢她,倘若没有她通过,我也许写了两下就不写了,也就没有了下文。
  我无法用言语来表达对于她的感谢与尊敬。亦师亦友,如师傅一般细心教导,是我出社会以来,第一次对我这么好的陌生人。
  以前,我连一段话都写不通的!
  感谢我生命中遇到的那些人,无论是好是坏,都教会了我很多道理。
  人,不就是这样,慢慢摸索出来的经验,是学校教不了的东西。
  后来,得知她辞职了,我最后竟然连一声感谢和道别的话都没有来得及说。
  头像已经变灰了,就再也没有亮起来。
  如果说,我来起点是为了什么?
  我想,应该是为了她。
  我想看看,我有生之年,能否在文学中有点光彩,不辱没她老人家的一番细心教导。
  她的徒弟,也还是不错的,没给她丢脸。
  ——分割线——
  【刑法——第二十三章:侵犯知识产权罪】
  提起知识产权,我之前就提过一嘴的,招聘APP上,知识产权专员。城市里有很多招这个的!是真的!
  那么知识产权,到底覆盖了哪些方面呢?其中,还有一个大家熟知,却根本不存在的罪。
  【第一个,假冒注册商标罪】
  注册商标都知道是什么,那么假冒也就不难理解。
  简单的说:就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同一商品,注册商标相同。
  (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专用权;
  客观:还是行为,未经许可,注册商标相同;
  主体: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还必须是“情节严重”)
  这里需要了解到的一个问题,是同一商品的认定。
  其实就是:功能、用途、消费对象上,能够让别人认为是一个商品。
  认定,一般是为有罪与无罪。
  (相似不算、他人未注册不算、使用同类混淆不算)
  为什么第三个不算?
  请看一个很厉害的APP,它叫拼多多:立白与立曰(yue)洗衣粉!
  你看,你能说什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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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这个,就是接了上一个内容,进行扩展。
  明明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去销售,销售的金额数额还比较大的行为,就构成此罪。
  构成了前一项的罪,这一项的销售,才算是违法。
  前面一项都没有构成,这自然也就不是。
  这是一个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深入想一下,我干嘛要假冒注册商标?还不是就为了赚钱!你们觉得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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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个,假冒专利罪】
  这个,就是自然人或者单位,违法相关专利管理法规,故意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未经许可!
  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
  在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上,使用专利号误导别人;
  在合同中,使用他人专利号,误导别人;
  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相关文件!
  (皆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216条和第220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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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个,侵犯著作权罪】
  这里,就是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这,基本上就是跟我们这类文学有关的东西。
  不过,大多都意识薄弱,对于别人盗了就盗了,有些还希望别人盗,增加一些知名度。
  客体:是他人著作权及其邻接权;(邻接权是指作品一系列享有的权利)
  客观:违反著作权法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未经许可、或者假冒、出版等)
  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出版社与他人事前通谋,出售等形式转让出版单位名称等,他人实施侵权,出版单位共犯论处)
  主观:故意。
  (涉及营利为目的)
  稍微提一嘴,成立本罪,还要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
  (比如,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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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简单理解,就是自然人或者单位,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故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的物品。
  (还是一个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个,与上面也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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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个,侵犯商业秘密罪】
  大家是不是听过一个东西!
  叫商业间谍!
  它对应的是不是就是商业间谍罪?
  其实,在《刑法》中,并没有商业间谍罪这个名词,只有一个叫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名词。
  看到这里,我也愣了一下,我之前也是认为,应该有商业间谍罪。
  可查阅了很多,却并不存在。
  (盗窃、胁迫、利诱、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
  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客观:是国家竞业管理秩序和商业秘密专有权益;
  客观: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主体: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故意!
  这里提一下,有这样一种情况。
  商业间谍通过不正当手段盗取他人商业秘密,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数罪论处。
  (这种情况电影里不是演过吗?偷了别人公司的机密,贩卖,抢先注册。甚至,跨国犯罪集团境外盗取,境内盗取,只有想象的复杂,难以表达)
  金钱使人犯罪啊!
  我在想,有些人还在为生活努力而奔波,而有些人竟然更牛逼,这种情况,应该只会发生在上层。等级太低,无法接触高层机密......
  (作者:小故事,我就不讲了,都2000字了。法律本就是枯燥无味的东西,能看到这里的人,都不简单,给你们点个赞!)
  难怪,律师可以分出很多个类型出来。
  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刑辩、行政、婚姻、劳动法、工商、交通事故、合同、建设工程、医疗、保险、国际。
  (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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