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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刑罚也可以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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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今天心情不错(太阳又回来了),但是!
  我把昨天那个评论给删了,知道为什么吗?
  又来一个不明身份的人,把我给怼了。
  我明明是怼那个人,结果另外一个和那个一同来怼我。
  (行,删了评论,息事宁人,也不做任何的反驳回复)
  对于昨天前面的发言,我表示。
  (我的眼界真的很低!)
  因为没找到2019年的小康标准,就只找到了2018年的。
  仔细一看!
  那女人说真的很对!!!
  20万,是困难家庭水平。
  (倒数第二)
  (当然,是一家人的,就算加上另一个,那也是贫困啊)
  好吧.....
  年薪50万,才勉强算个小康。
  我是一个穷人。
  (也不知道这张图是真的还是假的,瑟瑟发抖。不过,我得加油啊,不然只能呆在特困户了)
  唉,还没有脱贫。
  ——分割线——
  今天,提前翻看了一下目录,发现刑法的基础部分就快要完了。
  接下的,就是各大罪的详细解释了。
  (比如:危害公共安全罪、贪污受贿罪、渎职罪等等)
  开始刑法基础内容的倒数第二章。
  想想,时间过得真快。
  【刑法——第十三章:刑罚消灭】
  看到这个,想到了什么?
  我想到了,刑罚没了。
  对,是可以这么理解。
  但是这个太过于简单,过于表面。
  我们再稍微深入一点。
  法律上:是由于法定或事实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看到这里,我不禁想到了古时候的一个东西!!
  (免死金牌)
  对,果然传承下来了,在后面会提到。
  ——分割线——
  【第一个,消灭的事由】
  其实,就是因为某些原因,导致本来应该刑罚的,却没了。
  打个比方:
  古代的时候,法场上,突然出现一个人骑着马,拿着圣旨,大声喊道,刀下留人!然后宣布,不用杀了!
  不过,这是古代。现代,却是另外一种。
  存在有哪些?
  第一,超过追诉时效;
  第二,特赦令免;
  第三,没有告诉或撤回;(这个,你可以回想一下之前我提过一个,告诉)
  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没了)
  第五,其他法定事由。
  (其实,就是哪些情况,可以免除刑罚)
  ——分割线——
  书本上,只对于这两个做了重点讲述。
  (时效与赦免)
  【第二个,时效】
  什么是时效?
  其实都知道,就是在某个时间段内,有效。
  不过这里,分为两个: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
  上面第一点就是追诉时效。
  如何解?
  重点在:追!
  追诉:是刑法规定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过了这个点,就拜拜了,刑罚对我没用了)
  而行刑时效,同样理解。
  就是对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可是,我看到最后一句,却懵逼了。
  它说:“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行刑时效。”
  (......)
  所以,我们只对追诉时效做一下阐述。
  (又突然少了一个)
  可能,你们看到这里,还没有理解追诉时效具体是什么意思,那么我打个比方。
  比方在此:
  甲因为某件事对乙产生恨意,实施了犯罪行为,晚上故意杀害了同村的乙。
  但是事后一想,不行啊!不能被抓到,抓到就要被关起来,有可能关一辈子。
  于是,甲趁着没人发现,立刻收拾东西就远走他乡,逃跑了。
  后来第二天,警方接到报案,调查发现是甲。
  可是甲跑了,警方立案后展开追捕。(时效开始)
  甲跑了之后,到处躲,极为小心翼翼,警方没能找到。
  就这样,追捕过了很多年,警方还是没有找到犯罪嫌疑人甲。
  可是,这个时间却没了。(时效结束)
  甲,过了有效期,有罪,变成了无罪。(社会遗忘了)
  (读者:作者!为什么这个比方这么长!)
  (作者:......)
  (注意:追诉时间长短,与刑罚轻重相适应)
  所以,从上面,我们可以知道。
  一般犯罪计算,是从犯罪成立之日开始计算。
  (连续是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计算)
  现在知道了,为什么有些人杀了人,还逃跑了吧?
  因为,跑,说不定没被抓到,就可以逍遥法外。
  时间一过,就没有追诉时效。
  不过,也可以相对延长,有两种情况。
  第一个。
  (公检法受理案件;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
  第二个。
  被害人提出控告。
  至于中断,就是新的罪行出现,就会中断重新计算。
  (提一嘴:追诉时效很长的!一般5年以上,具体,可查百度)
  ——分割线——
  【第三个,赦免】
  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
  大赦:部分人。
  (罪名与刑罚同时免除)
  特赦:特定的犯罪人。
  (特赦只能免除刑罚执行,而不免除有罪宣告)
  唯一值得一提的,就是特赦制度。
  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下列,实行特赦。
  第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第二,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
  (但恶劣的暴力性犯罪,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第三,年满75周岁,身体残疾不能自理;
  第四,犯罪前不满18周岁,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剩余刑期1年以下;
  (暴力性犯罪,恐怖、贩卖毒品等除外)
  ——分割线——
  写到这里,我怎么有种奇怪的感觉,越来越奇怪了!
  (我是在教人犯罪?还是避免?!)
  上面,有一个,就是行为人逃避侦查。
  其实应该这么理解:立案了,但是双方却私下和解了却不知道,法律上还存在......
  (是不是很坑)
  (作者:明天,给阅读到这里的读者们,讲述一下有意思的真实情况!看完后,你会觉得,律师,真的是一个高风险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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