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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担保啊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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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的个人原因,只做了思维导图,并没有把心得感悟理解写下来。
  今天的内容,是担保物权,为了方便理解,我先举个例子,因为是之前也讲过的,只是没想到,它竟然单起了一个词条。
  下面对它进行举例,应该就更加容易理解。
  我跟别人借100块钱,别人认为我可能还不上,而我的弟弟,用一块手表作为质押,让我在别人手中借到了100块。而这块手表呢,就是用来担保的,那个别人(借我钱的人)对这块手表享有担保物权。
  我的弟弟,就是担保物权的义务人;而那个别人(借我钱的)就是担保物权人;我跟借钱的人,存在债权债务的关系;那个手表就是抵押物。
  好了,现在开始担保物权的解释。
  第一个,是抵押权。
  法律上定义是,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债权人得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拿上面举例,债务人就是我,第三人就是我弟弟,债权人就是那个别人(借我的钱的)。
  如果我没有及时还钱,那么我弟弟的抵押给他的手表,就归他了。
  所以,就存在了抵押权的设立,那什么是抵押权的设立呢?
  就是意思表示,设定了抵押权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该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而抵押合同应该有的内容有哪些呢?
  第一个,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第二个,期限(多久还);
  第三个,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等,如果不详细的写明,到时候,可能会出现问题,又产生纠纷;
  第四个,担保的范围;
  第五个,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而抵押登记呢?
  第一个,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
  第二个,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
  而抵押权的标的,也就是抵押物,以下可以作为抵押物。
  第一个,抵押人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第二个,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第三个,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个,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第五个,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六个,其他财产。
  最后的抵押权的范围。
  抵押权存在一个范围,例如,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
  自扣押之日起为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
  既然有了抵押权,那么抵押权的当事人的权利呢?
  第一个,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抵押人的处分权,可以转让其抵押物,可以出租其抵押物。
  第二个,抵押权人的权利,看清楚啊,带了一个权,拿上面举例(借钱给我的那个人)。
  那么就是抵押物的保全,抵押权的处分,优先受偿权。
  接下来就是抵押权的实现。
  它有哪些要件呢?
  第一个,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第二个,须债务已届清偿期。
  抵押权实现的方法又有哪些呢?
  第一个是拍卖,第二个是折价,第三个是变卖。
  而清偿债权,如果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最后,是诉讼时效。
  一种是规定抵押权得因除权判决而消灭;一种是规定抵押权的除斥期间。
  抵押权的终止,要么主债权消灭,要么抵押物灭失,要么抵押权实行。
  而抵押权又有哪些特殊的抵押权呢?
  共同抵押,浮动抵押,最高额抵押,财团抵押,以上,就是担保物权的抵押权相关内容,说实话,我看得都晕了,啊啊啊啊!
  接下来,讲述担保物权的质权相关问题和法律内容。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实呢,说白就是一句话。
  别人要不还钱,打死也不还钱,那么那个东西,就归我处置了。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动产质权需要设立质权合同,还有质物及其交付以及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至于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呢?
  质权人有占有质物,收取孳息,质权的保全,优先受偿,转质权,放弃质权的权利。(真多!)
  那么出质人的权利呢?
  第一个,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导致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个,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
  第三个,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第四个,出质人如果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代为清偿等,有权想债务人追偿。
  第五个,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但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使价格下跌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予以赔偿。
  最终到了权利质权,权利质权具体有以下几类。
  第一个,汇票支票等票类;
  第二个,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第三个,依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四个,应收账款;
  第五个,法律行政法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权利。
  写到这里,我真的想哭了,怎么一个担保物权这么多啊!写到这里,才第三个。
  担保物权中的留置权。
  什么意思呢?
  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实,一句概括,就是不还钱,就拿这个东西做威胁,你到底还不还?不还!好,那就没办法,收了。
  最后,担保物权的竞合,是什么意思呢?
  就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其实,没必要写的这么麻烦,搞那么麻烦干嘛?
  就是一个东西,牵扯了一对的担保物权。
  下面说说,抵押权和质权的竞合。
  如果质权设立在先,再设立抵押权的,质权优先;
  如果质权设立在后,抵押权无登记,质权优先;
  抵押权有登记,抵押权优先。
  然后再说说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问题。
  先设抵后成留,那么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先成留,后设抵押,那么分两种。
  先留后抵,留优先于抵;
  非为标的物,抵押无效。
  最后一项,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
  先留后质,留优先于质;
  先质后留,留优先于质。
  写完了,整章搞下来,我算是晕了。
  不过,懂了一个,担保物权,重点是这个东西的担保问题,这应该是重点中的重点,我还得好好消化消化,才能够吃下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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