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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巴士 / 从零到法 / 第3章:从生到死

第3章:从生到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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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在起点评论区看到一个回复,说是,看哲学,可以解决当下的迷茫。我怀着好奇心去看了看,发现的确有点意思。
  这个年纪,就是最迷茫的时候,在走几年就是成熟,退几年就是刚进大学,一个很尴尬的阶段。
  中午的时候,我爸带着法院的法官来到了家里吃饭,他就讲起了当初他怎么度过的。年龄比我大十多岁,跟我爸一样,也是律师,一做就是十年,后来,年纪到了三十多,家庭需要相对稳定,就去考法官,慢慢慢慢成了一名法官,小镇的法官,看他的模样,样子过得很滋润。
  他就谈起了一下他的经历,他说,多大的能力吃多大的饭,没那个能力就不要去强求。
  那些一个月十多万,几十万,几百万的,比不了,他说他见过那种一年赚过几百万的,就是累,凌晨都不一定睡觉,指的是在工作,而不是在玩手机。
  不是那个位置,就安安心心的做着自己的小公务员,小老百姓。
  虽然不知道说的是真是假,毕竟我也没见过,但是,至少别人现在是一个法官,这就很说明问题,比我也就大十多岁,子女才上小学。
  经过这么一发现,一结合,我瞬间豁然开朗,看不到的前方,就慢慢走,不行就低身伸手摸着石头,前面是深渊还是平地,我还是能够感受得清楚。
  话题扯多了,我还得抽出思维,放入学习。
  引用贴吧的一句话,知识并不能改变命运,但是,智慧,可以对一个人的命运起到一点的帮助。
  我不知道我有没有智慧,但我觉得,我那些只是小聪明,难登大雅之堂。
  我翻开了厚厚的法律备考书,这本有七百六十六页,现在,我看到了一十四页,慢慢来。
  这一章,是讲自然人,我整体阅览了一遍,感觉自然人就是你,我,他。
  你和我的事,我和他的事,他和你的事,很复杂。
  但是我看完后,却明白了。
  自然人整体又分为了五个内容,说多不多,说少不少。
  有哪五个呢?
  第一个,自然人的民事权利;
  第二个,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个,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
  第四个,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五个,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乍一看,后面两个竟然没有携带自然人三个字的字眼,却还是包含在了自然人的范畴,我第一眼看不过,也不动,那就慢慢来吧,到底讲了一个什么呢?
  我看到了自然人的概念,简单的认为,就是出生的人,都可以称之为自然人,不过,这里还有一个,涉及到了法人,因为有团体啊,团体的法律地位被民法确认后,就产生了法人,不过这一章,并没有讲什么是法人,就暂时不给脑子塞东西了。
  而第一小节,讲了一个什么呢?
  我看了一遍后,感觉也很简单,总体归纳,就是我们人在法律上享有的资格,但是如果我们死了,就没有资格,我们从出生到死亡的这段时间里,享有的资格,就是我们的民事权利。
  而第二节,我们的行为能力!
  这字面上的意思,告诉了我们,我们有行为能力,但是我记得,有一个叫未成年人的名词,就在这里得到了解释。
  上面说,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的人有两种,成年人,也就是满了18周岁的人,但是我没想到,竟然有一个,也可以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已经满了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不看,我还真的不知道有这种,一直以为就只有一个未满18,就不能,没想到还有这个法律规定。
  这些都是完全的行为能力,可是,小孩怎么办呢?他们就没有行为能力了吗?
  这个,也有,叫限制行为能力,对于年满8周岁以上的,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成年人中,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采取案审查制。我想,后面这一条,考虑很全面。
  既然,完全有了,限制的有了,那么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就很好理解了。突然感觉法律又变容易了许多。
  不过,对于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还有一个认定,打个比方,并不是你说我是什么,我就是什么,要通过申请,法院认定,你才是。
  第三小节,自然人住所与监护,其实是顺着第一二下来的,大体讲了什么呢?
  就是我们住的地方,还有那些监护权。
  住所不难理解,但是有两个关键条件,一个是久住的意思,一个是经常居住事实。
  至于户籍和身份证,就更容易理解了。
  而下面就是监护,凭我多年的知识,很快就知道了,监护,监督和保护!
  不过一看,才知道,有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
  而法定监护,就是遗嘱,协议,指定;意定就是委托。
  都既然有了监护这个法律名词,那么监护人,也应当出现了。
  也不是什么人都可以称之监护人,监护人也要负责,不然监护人的资格还可能被撤销。
  大体的认为,就是保护,尊重,保护,尊重,不管是对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
  不过,监护人要是没有履行这些职责,对被监护人造成了影响就会被撤销。
  可是监护,也有一个时间啊,不可能我一监护就是二十年吧,那还得了。
  所以,法律上对于这个有规定,被监护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让我想到了刚刚看的,的确是前后呼应。
  监护人没有监护的能力了,就监护不了了,这又和上面相对应,至于为什么没有能力了,就是没尽责。
  至于第三个,监护人死了,被监护人死了,那就终止了。
  至于最后一个,说的是其他,我估计,这个其他应该是包含了所有。
  第四节,失踪与死亡。
  这个,不禁让我想到了那些失踪的人,和下落不明的人。
  失踪也是有条件的,并不是说,小明失踪了,他就真的失踪了。
  必须是开始到两年后,下落不明,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失踪。
  而死亡呢?
  也跟失踪有一定的相同点,时间,人,地点。不过,时间有点不同,死亡是4年,特殊为2年,什么是特殊呢?应该不难猜到。
  最后,利害人申请,法院宣告失踪。
  而死亡的撤销,却让我想到了那种恩怨情仇,不过,只要人出现,就能撤销。
  要说,失踪和死亡有什么关系呢?两者并没有关系,符合什么就是什么,失踪并不是死亡的前提条件。
  至于最后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就是个体与一个团体的区别。
  一个人经营,一个人登记,一个人承担责任;
  团体经营,团体不要登记,团体里面的人,都要承担责任。
  这样写下来,感觉并不是很难。
  自然人讲了什么?
  就是我们人生而享有权利,死了没有权利。
  生到一定时候,才有权利,要是失踪了,死亡了权利就消失了。所以,为了确保我们能够健康成长,不丢了,就有了监护人这一个意义上的职位。
  至于我们成年了,想干事业了,就有一个人干和一堆人干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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