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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巴士 / 科技理赔神探 / 第四章 唇枪舌战

第四章 唇枪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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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在昨天,也就是12月20日,法院对本案进行二次开庭。我也随代理律师一起参与庭审,准备给××公估公司的鉴定人员以有力的还击!
  主审法官在宣读双方权利后,示意被告可以向原告委托的鉴定人员质询。我苦苦等待的时机终于到来了,立即对照着公估报告,开始向对方提问:“在贵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中明确写着:勘验时通知双方。请问贵公司是否做到了?”
  鉴定人员回答道:“车主曾经拨打过你们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要求定损。”
  我继续问道:“经查询通话记录得知,车主确实致电我公司客服,要求定损。而我的问题是:你们在勘验的时候,是否通知了双方当事人?”
  鉴定人员回答:“没有。”
  感觉对方的回答正中下怀,我便换了个方向,试探着问道:“公估报告中附带的车辆损失照片是不是能够清楚地反映标的车真实损失的全部照片?”
  鉴定人员回答道:“不是,报告中附带的只是部分损失照片,我们在报告中就提供这几张照片。”
  我接着问道:“你们的鉴定依据和鉴定方式是什么?”
  鉴定人员回答道:“依据的是我们公司的鉴定标准,鉴定方式是现场勘验车辆。”
  想在庭审中掌握主动权,就需要在找到对方的一个弱点后刨根问底,而且最好能往对方的“祖坟”上刨!
  我就刚才的话题进一步“深挖”道:“您说鉴定的依据是您公司的鉴定标准,那么请问,您公司的鉴定标准又是什么?公估报告中列明的损失清单是否就是您依据您公司的鉴定标准确定的?”
  “公司的鉴定标准就是公司的鉴定标准,公估报告中的清单肯定是依据公司的鉴定标准确定的!”鉴定人员不耐烦地回答。
  趁着对方还没有明白我的意图,我继续问道:“您在损失清单中列明的需要更换的零件项目是否能够准确反映事故车全部的损失情况?”
  鉴定人员一脸迷茫地反问道:“当然能啊!否则没损坏的话我列上它干什么?”
  我坚信以我“十万个为什么”的功力,就算再狡猾的人,也会被我连珠炮一般的问题问得毫无招架之力,肯定会漏洞百出,正好在我的对手还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时候,赶紧问死他!
  “你是依据什么方法确定零件是否损坏的?定损价格的来源又是什么?”我向对手使了一招“双箭齐发”。
  这一招果然奏效!我能明显感觉到对手的心里开始烦躁了!他摆出一副不屑的表情向我回答道:“你这个人真外行!问的问题一点也不专业!我们依据多年的经验鉴定事故车,零件是否损坏一看就知道了;价格是依据公司规定执行的,并且在出具公估报告之前,已由公司内部的核损岗进行了审核。”
  为了让对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在我“导演”的“戏”里充当“演员”,我赶紧缓和他的情绪,笑着说道:“请您不要激动,在法庭上如实回答我的问题即可。既然您说了,您是依据多年的经验鉴定事故车,那么请问,您在换件清单中所列的零件,绝大部分均为电器元件,您又是如何确定这些电器元件已经损坏了呢?”
  “我们是在维修前对车辆进行勘验,因为时间短,只能看到什么定什么。”鉴定人员的破绽已经显现出来了。
  我立即抓住时机追问道:“既然您说是在维修前进行勘验,那么您是如何确定这些零件已经损坏了呢?为了让您听懂我的意思,我再细化一下刚才的问题,请您正面回答,您是如何判断电器元件损坏的呢?在此我向主审法官声明,由于换件清单中所列的零件项目较多,我就不再对所有零件的定损依据逐一质询了。”
  “刚才我说的是维修前的勘验,并没有说零件已经损坏了,电器元件是否损坏,是依据车辆的水淹程度确定的,只要水淹程度达到电器元件的安装位置,就能判断该零件已经损坏了。”鉴定人员此时还能保持些许冷静,回答起问题来也看似有几分条理,但我听起来倒像是胡搅蛮缠!
  “您刚才说了,维修前的勘验,不能确定零件是否损坏,那为什么要在更换清单中列明?现场照片显示,车辆只达到二级水淹程度,也就是说水位刚刚漫过宝马X1的车底,车辆内部只有轻微的进水痕迹,而您在更换项目清单中列明的大部分电器元件的安装位置均高于此高度,这怎么解释?而且就算是被水浸泡过的电器元件,也不一定就损坏了,我举个例子说明一下:宝马厂家出具的维修技术报告显示,底盘线束在过水后可以修复,无需更换。电器元件是否损坏,需要依据相关的检测数据和功能测试来确定,但公估报告中并未说明电器元件损坏的原因是功能性故障、还是检测数据异常、亦或是电路板腐蚀。而您一再强调您定损时依据的是多年的经验,请问,您的经验可以代替厂家的技术规范和检测数据吗?您的经验能作为零件损坏的依据吗?我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以您的经验,只要看一眼,这个零件就坏了?那么法官大人,您可不能让鉴定人员看您,会有生命危险啊!”
  各位法官被我的话逗得前仰后合,连书记员都停下了手中的工作,捂着嘴偷偷地乐,只有鉴定人员的脸上红一块白一块,甚是难堪!
  鉴定人员显得很不服气,试图扭转不利的局面,赶忙争辩道:“我们依据经验判断,是因为委托时间短,并没有对电器元件进行检测,而且我们也没有专用设备进行检测。您说底盘线束不需要更换,那请问您有没有证据?”
  早就料到他会问我这个问题,幸好我早有准备,便义正言辞地说道:“现在是您需要提供证据,而不应该是我们提供,但是为了证明我的观点,我已经提前从宝马厂家调取了底盘线束的维修资料。”
  说完,我拿出维修资料,就是前文中提到的冒蓝火的“加特林”,恭恭敬敬地递交给法官。
  回到座位坐下后,我继续向鉴定人员提问:“就算您是依据多年的经验定损,但更换这么多的电器元件,报告里并没有全部的损失照片,您怎么解释?”
  鉴定人员回答道:“其他的损失照片都在我们鉴定时使用的数码相机里存着呢,而且公估报告里有一张车辆扬声器的照片。”
  我笑着说道:“您这话我承认,报告中确实有扬声器的照片,并且宝马车的扬声器位于座椅下部,但是您提供的照片只能显示该零件有进水痕迹,并不能证明其是否损坏;而且您在报告中列明的车辆整体损失为14.28万元,您却只提供了价值400块钱零件的损失照片,那其他价值14.24万元的零件损失照片呢?您作何解释?”
  鉴定人员急了,气愤地对我说:“我这算不算是提供照片了,根本不像你说的什么都没有!”
  对方气急败坏的表情让我觉着好笑,我继续对他说道:“没错!您确实提供了400块钱的零件损失照片。”
  此时在场除了原告方以外的所有人员全部放声大笑,不明真相的人们根本无法想象,此情此景竟然会发生在严肃的法庭之上。
  我决定乘胜追击,起身向主审法官说道:“主审法官,刚才我向鉴定人员询问公估报告中车辆损失照片是不是能够清楚地反映标的车真实损失的全部照片,鉴定人员回答说是部分照片,且在报告中就提供了这几张照片;现在又说在鉴定时使用的相机里还有照片,但其说法并没有出现在报告中,也没有将其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
  主审法官认可了我的观点,当庭表示:“本次开庭之后提供的照片,不能再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就在我还想继续向鉴定人员质询的时候,法官敲响了法槌,对现场所有人员说道:“鉴于时间关系,我想就算被告再提问,鉴定人员也回答不上来了,原告和被告还有没有其他问题需要发问?如果没有,请被告做最终陈述。”
  我站起来,对在场所有人庄严地说道:“通过我刚才向鉴定人员询问鉴定流程,以及鉴定人员的回答可以得知:鉴定人员并不能准确地说明鉴定标准和鉴定方式,且不能说明令人信服的定损价格来源,只是单纯地依据经验和公司内部核损作为其全部的鉴定依据;同时,鉴定人员在公估报告的换件清单中罗列的大部分零件,并没有能够清楚地反映其真实损失的全部照片;而对于列明更换的电器元件,鉴定人员也无法明确说明损坏的原因是功能性故障、还是检测数据异常、亦或是电路板腐蚀,更换依据严重不足!所以我方认为:××公估公司存在鉴定受理程序不合法、零件更换依据不足、定损价格来源不合规等问题,这些问题有力地证明了××公估公司的渎职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公估公司就违规出具严重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公估报告,并由原告作为证据递交给法院,是漠视法律的表现,公然挑衅法律的严肃性、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我们虽然不能简单地推断鉴定人员在鉴定的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的情形,但是,可以断定××公估公司已经丧失了鉴定机构应该具有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希望法院不予采纳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同时,我们保留向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等相关监管部门投诉和举报××公估公司的权利,并在此向法院正式检举揭发该公估公司涉嫌作伪证的行为!对于这起宝马车涉水案件,我也想陈述一下我的观点。根据目前我掌握的证据可以推断,原告驾驶被保险宝马车,在车辆涉水时处理不当,导致发动机受损,须要更换发动机总成,但车上除了发动机总成以外的其他零件,并未出现大面积受损的情况。由于车主未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无法得到保险赔偿,就变换方式,借助××公估公司出具了一份与更换发动机总成费用和诉讼费用之和近乎等值的公估报告,向法院起诉,妄图以此达到更换发动机总成的目的。作为国有保险公司,我们非常理解车主的心情,但是职责使然,我们必须做到‘不惜赔、不滥赔’,既要维护客户的正当权益,也要尽到保卫国有资产的责任。在此,请法庭做出驳回原告请求的判决,并对××公估公司进行通报和处罚。”
  在我慷慨激昂地做结案陈词的时候,鉴定人员灰溜溜地弯着腰站起来,想提前退场,被法官高声喝止:“谁让你走的!庭审还没结束呢!法庭是你想来就来,想走就走的地方么?是不是想让我再给你加一条藐视法庭的罪名!回去坐到你的座位等着!等庭审结束以后,你在证词上签字确认完毕再走!”
  鉴定人员没办法,只能灰溜溜地坐回原位。
  依照法庭审理程序,该轮到原告做结案陈词了。车主没精打采地站起来,只说了一句话:“我撤诉。”说完,车主狠狠地瞪了鉴定人员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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