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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囚徒授粮授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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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囚徒授粮授衣,实际上是刑徒(监犯)管理制度的一部分。笔者把相关内容集中起来,专门进行叙说,以系统观察这一问题。
  一、刑徒发粮规定
  首先,为官府服役的官奴,男奴每月发粮二石,女奴一石半。如果不服役,不得发给;干活的年小筑城劳犯或官奴,每月发粮一石半,不能干活的,每月发粮一石;年小的筑城劳犯、官家女奴或专门舂米的牢犯,每月发粮一石二斗半,不能干活的,每月发粮一石;没有母亲的婴儿每人月发粮半石,随在官府服役的母亲吃闲饭的婴儿,也发给粮食,每月半石;男奴做农活的,从每年二月起每月发粮二石半,到九月底停发其中加发的半石;舂米的劳犯每月发一石半。男奴、筑城劳犯身高不满六尺五寸,女奴、舂米奴仆身高不满六尺二寸的,都属于小奴隶、小囚犯。身高达到五尺二才,都要干活【仓律18:隸臣妾其從事公,隸臣月禾二石,隸妾一石半;其不從事,勿稟。小城旦、隸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嬰兒之毋(無)母者各半石;雖有母而與其母冗居公者,亦稟之,禾月半石。隸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到九月盡而止其半石。舂,月一石半石。隸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隸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216】。
  其二,小役囚长大后增加口粮。小隶臣成年,在八月登记为大隶臣,从十月起加发口粮【仓律19:小隸臣妾以八月傅為大隸臣妾,以十月益食217】。
  其三,半自由女奴(更隸妾)当差应急由官府发粮。更隶妾在自由支配的时间里,如果紧急集合更隶妾服劳役,应按法律规定发给他们口粮,不是紧急劳役,不要集合【仓律20:更隸妾節(即)有急事,總冗,以律稟食;不急勿總218】。
  其四,刑徒按活路轻重定额发粮。筑城刑徒和其他干与筑城一样重活的犯人,早饭发半升(1升:1.25斤)粮,晚饭发三分之一升;看管犯人干活的看守和做其它事情的,早晚饭各发三分之一升;有病的,酌情给予口粮。发粮由专吏主管。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挑土,早晚饭各三分之一升,不挑土时,按法律规定给予口粮【仓律21: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勞與垣等者,旦半夕參;其守署及為它事者,參食之。其病者,稱議食之,令吏主。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功),參食之;不操土攻(功),以律食之219】。
  其五,干轻活的役奴干重活多吃粮。免隶臣妾,隶臣妾筑墙或干与筑墙一样重的活路,给予男子早饭半升,晚饭三分之一升;女子早晚饭各三分之一升【仓律23:免隸臣妾、隸臣妾垣及為它事與垣等者,食男子旦半夕參,女子參220】。
  其六,给用饿惩罚的囚犯每天发粮三分之一升【仓律24:食‖(饿)囚,日少半升221】。
  其七,百姓借用官家女奴,其衣食谁借谁管。未到役使年龄由官府给予衣食的女奴,如果百姓要借,可以借给,女奴到用家那里吃饭穿衣,此后官吏就不再(柀:bi)供养了【仓律17: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叚(假)者,叚(假)之,令就衣食焉,吏輒柀事之222】。
  其八,吃不完的粮食要结转,擅自增加干轻活的刑犯口粮者要处罚。应按天发给城旦的口粮,当月底吃不完的,将剩余的粮食移作九月的口粮。城旦干轻活如果增加了口粮,应按犯令的法律对主管的官员进行论处。舂、城旦服役不满一个月,其口粮应予扣除【仓律22:a日食城旦,盡月而以其餘益為後九月稟所。b城旦為安事而益其食,以犯令律論吏主者。舂城旦月不盈之稟223】。
  二、刑徒授衣规定
  和发粮一样,为了不让囚犯冻死,保持人口发展(在《仓律》中已作分析)。秦朝在给囚徒授粮的同时,也给囚徒授衣。从授衣对象、发放时间、用料用量及价值、样式颜色、领衣地点、凭据和发放剩余褐衣的回收、发衣的缴款标准,都制定了的详细的规定。
  首先,确定了发衣和记账时间、制衣用料用量及价值、样式颜色、领衣地点等一般规定。发放和记账时间为:夏衣在四月至六月底发给,冬衣在九月到十一月底发给,过期不领者不再发给。发出的冬衣记在下一年的帐上;囚衣的用料用量及价值为:囚犯寒衣用粗布。用布一条,用粗麻(枲xi)三斤。做发放用的褐衣:大褐衣一件,用粗麻十八斤,值六十钱;中褐衣一件,用粗麻十四斤,值四十六钱;小褐衣一件,用粗麻十一斤,值三十六钱;样式颜色为褐色,都官用于……(显示身份的)官服颜色和样式,罪犯绝对不得使用;领衣地点、凭据和发放剩余的褐衣回收为:十件以上的,要送交大内(朝廷库房或收贮财务的机构),与每年的帐簿同时缴送。在咸阳服役的,凭券向大内领衣;在其他县服役的,凭券向所在的县库领衣。县或大内都要按照其所属机构所发的凭券,依法律规定发给衣服【金布律14:受(授)衣者,夏衣以四月盡六月稟之,冬衣以九月盡十一月稟之,過時者勿稟。後計冬衣來年。囚有寒者為褐衣。為‖(幪)布一,用枲三斤。為褐以稟衣:大褐一,用枲十八斤,直(值)六十錢;中褐一,用枲十四斤,直(值)卌六錢;小褐一,用枲十一斤,直(值)卅六錢。已稟衣,有餘褐十以上,輸大內,與計偕。都官有用□□□□其官,隸臣妾、舂城旦毋用。在咸陽者致其衣大內,在它縣者致衣從事之縣。縣、大內皆聽其官致,以律稟衣224】。
  其次,在确定授衣一般原则的基础上,明确了授衣的对象,把它分为官府役徒和戍边役徒两大类,按照不同的对象,采取了不同的处理办法。
  ——对在官府服役刑徒的授衣。规定:不能自备衣服的由官府给予衣服,在九月底以前送到,并负责做好记账处理。衣服钱由刑徒按法律规定以劳役抵偿。刑徒的劳役时间不足以偿清债务而要求支取部分工钱的,允许支取,刑徒干一天活抵一天债而不能自己解决衣食的,也给他衣食让他服役抵债。记账要求为:在另一官府劳动抵偿罚赎债务而距原计帐官府路远的,应在八月底分别把劳动天数和领衣数字通知原计帐官府,在九月底前把衣服送到;所服役的官府路近的,在九月底通知原计帐官府,计算在劳动的当年以内【司空6:f●凡不能自衣者,公衣之,令居其衣如律然。其日未備而柀入錢者,許之。以日當刑而不能自衣食者,亦衣食而令居之。官作居貲贖責(債)而遠其計所官者,盡八月各以其作日及衣數告其計所官,毋過九月而觱(畢)到其官;官相紤(近)者,盡九月而告其計所官,計之其作年225】。
  ——对戍边和筑城刑徒的授衣。规定:在边地服刑防御外寇外盗的隶臣妾、城旦舂,或以劳役抵偿罚赎债务而被拘系服城旦舂劳役的人,不收取他们的衣食款,凡参加城旦舂劳动的,按城旦舂标准给予衣食。奴仆有妻子、且妻子是更隶妾及自由人的,应收取衣服款。私家男女奴隶被拘系服城旦舂劳役的,由官府借予衣食,他们的劳动天数未满而死的,注销他们的衣食,不必偿还【司空7:隸臣妾、城旦舂之司寇、居貲贖責(債)‖(繫)城旦舂者,勿責衣食;其與城旦舂作者,衣食之如城旦舂。隸臣有妻,妻更及有外妻者,責衣。人奴妾‖(繫)城旦舂,貣(貸)衣食公,日未備而死者,出其衣食226】。
  ——对解送在途的刑犯或被捕人员的授衣。规定各道(少数民族地区的县)官府解送刑犯或被收捕人员,必须写明他们已领口粮的年月日和粮数,有没有领过衣服,有没有妻子。如果他们属于应该领受的,应依法继续给予衣食【属邦1:道官相輸隸臣妾、收人,必署其已稟年日月,受衣未受,有妻毋(無)有。受者以律續食衣之227】。
  三、授衣发粮的收费标准
  当然,官府发给服刑牢徒的衣食不是白给的,是要按价收钱的。收钱是有具体价格标准的。秦律《司空》记载:被拘留服城旦舂的劳役者,官府给予的饭食应收费的价格,每石粮食为三十钱【司空8:‖(繫)城旦舂,公食當責者,石卅錢228】。
  刑犯发衣的缴款标准分冬夏两季。领取衣服的在官府服役有妻男徒、无妻男徒,以及筑城囚徒,冬季每人缴一百一十钱,夏季五十五钱;其中穿小衣服的,冬季七十七钱,夏季四十四钱。舂米徒冬季每人缴五十五钱,夏季四十四钱;其中穿小衣服的,冬季四十四钱,夏季三十三钱;隶臣妾属于老、小,不能自备衣服的,按舂的标准给衣。逃亡或冒犯主人、官长的臣妾按隶臣的标准给衣【金布律15:稟衣者,隸臣、府隸之毋(無)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錢,夏五十五錢;其小者冬七十七錢,夏卌四錢。舂冬人五十五錢,夏卌四錢;其小者冬卌四錢,夏卅三錢。隸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亡、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隸臣妾229】。
  ★小结:秦朝给刑徒授粮授衣,不是单纯地出于人道主义,也不是纯粹的施仁政。是有其现实的社会根源的。从国情上讲,秦帝国在经过长期的兼并战争统一七国之后,全国人口大减,要增加生产,推进社会,最缺的是人力,迫切需要发展人口。而发展人口,当然也包括归降的各国战犯、各类刑徒这类人的人口繁育。从现实上讲,秦朝在统一之后,连年动用70万之众的役徒修筑宫殿、皇陵、驰道、城墙等各种工程,这些干活的刑徒也不能让他们饿死或冻死,也得给他们吃饭穿衣。因此,基于迫切需要发展人口、修筑工程、发展生产的现实需要,秦朝方才搞出了一套给囚徒发衣授粮的奇葩制度,其制度还搞得十分细化、甚至带点有人道化。比如有病的酌情发粮、无母的婴儿发粮、女犯的婴儿发粮等等。这,在以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是没有过的。这,也是后世认为秦朝法律并非残暴的抓点之一。但,不管是主动也好、被动也好、还是歪打正着也罢,秦朝给囚徒发粮授衣,客观上起到了推进人性发展,维系民族和社会前行的作用。这一点是抹杀不掉的。
  ‖本章综述‖本章分20节,原汁原味地介绍了云梦秦律所记载的秦代治理国家的规章制度,不管是经济管理(农业手工业建筑业粮食货币交易)的“律条”也好,还是国防、军事、行政、司法、吏治、民生管理的“律条”也罢,都只是当时社会管理的一些基本的或曰一般性的管理规范,是要求百官百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制度和法律相比较(就一般意义而言,不谈超过限度和转化),他们最大的不同之处即本质区别就在于,制度是国家管理领域中“不长牙齿的行为规范”,即不付诸刑罚、引导百官百姓共同遵守的一般性的行为规范。而法律则是国家管理中“长牙齿的行为规范”,是付诸刑罚、强制百官百姓必须遵守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据此标准判断,云梦秦律并非秦代的法律,而是秦代国家管理的社会制度。
  另外,本章所列云梦秦律中的制度性条文(含细分之后的条文)多达229条,占全部细分条文总数的绝大多数。这从数量上也说明,“云梦秦律”是制度而不是法律。
  关于云梦秦律中的法律内容,将另文叙述。
  (本章完•2020年2月25日于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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