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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官员特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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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纵观中国古代历史,任何一个新的朝代的官僚班底真正建立牢固,往往距开国少则十几年,多则几十年。由于秦王朝国祚短促,为国家统治效力的各级官僚,主要是统一前的大量功臣元勋和选用的六国降官,以及部分世袭、少数推举、征辟(聘用,如叔孙通就是秦始皇聘用的博士)、纳赀的人员(苦于没有秦朝统一后官僚阶层人员构成的史料,笔者只能作这样的推想)。在官吏的权力、升迁和俸酬管理上,也不可能有大的建树,只能是对前朝的东西作出一些修补性的规定,打打补丁,维持原来的特权。主要体现在:
  第一,产品特供。上缴朝廷的产品,要按生产日期、运送和接收日期详细记账。如果在八月、九月送货,估计运距太远,赶不上接货处的结账,……改计到下一年帐内,但双方帐目不能矛盾。工匠向官府上缴手工业产品,都应详细祥地按其产年计帐【金布律6:官相輸者,以書告其出計之年,受者以入計之。八月、九月中其有輸,計其輸所遠近,不能逮其輸所之計,□□□□□□□移計其後年,計毋相繆。工獻輸官者,皆深以其年計之109】。
  初看上去这是在说上交官府的产品要按产年、运送及接收时间严格入账。但单为它专门规定了一条“法律”,这事就不简单了。其潜台词是暗示人们“特供物品马虎不得”!联系官吏的吃粮咽菜标准分析就明白了。
  第二,饭菜特定。御史的差员、不更、谋士、上造等各类官员吏员出差,依官论食,看爵下菜。按职务和爵位划定标准吃粮配菜。连差途车马的饲料也享有特权(详见本章第二节《粮食管理制度》四《粮食给发》(一)官员出差休假的吃粮及其标准,其三)。
  第三,人车特配。官员的车辆(牛车)、“驾驶员(驾牛人)”、炊事员的配备及其车辆保养,都有具体的标配规定。中央机关驻县的乡以上及其分枝机构的一把手,每人配备做饭的一人,为他们及属官做饭。他们每十人,就配备牛车一辆,看牛的一人。人数多了的话,每十人就再配做饭的一人;每十五人,分配牛车一辆,看牛的一人;不满十人的,与各自的官长共用做饭的人和牛车。都官的佐、史不满十五人的,七人以上分配牛车和赶车的,不满七人、三人以上分配做饭的一人;不设乡长的小机构,按此标准配给赶车的牛车。牛产仔难产,每天饲给母牛粮谷一斗,至十五天截止,分开喂养以备借出使用【金布律7:都官有秩吏及離官嗇夫,養各一人,其佐、史與共養;十人,車牛一兩(輛),見牛者一人。都官之佐、史冗者,十人,養一人;十五人,車牛一兩(輛),見牛者一人;不盈十人者,各與其官長共養、車牛,都官佐、史不盈十五人者,七人以上鼠(予)車牛、僕,不盈七人者,三人以上鼠(予)養一人;小官毋(無)嗇夫者,以此鼠(予)僕、車牛。豤生者,食其母日粟一斗,旬五日而止之,別䋽以叚(假)之110】。
  第四,一把手特权。一把手被免职以后可以又任一把手,他在前次任职期间因罚(赀)应缴的赔款以及其他债务,因其贫困无力偿还的,可分期扣除其俸禄和口粮作为赔偿,但不得令他作佣人;依让他做佣人,就得免除他的债务;一把手免职,查出他的债务数小于实际数,就得与下级官员分担补齐;负担连带赔偿的官员,尚未分担他就死了,以及因有罪而被捕,应免去其所分担的一份;如已分担而死去,以及为官府经营手工业而负债,或放牧官有牲畜而将牲畜杀死、丢失,尚未偿还及做佣人未完而死去,都可免除赔偿,不必责令他的妻、妾和其他家人赔偿【金布律11:官嗇夫免,復為嗇夫,而坐其故官以貲賞(償)及有它責(債),貧窶毋(無)以賞(償)者,稍減其秩、月食以賞(償)之,弗得居;其免殹(也),令以律居之。官嗇夫免,效其官而有不備者,令與其稗官分,如其事。吏坐官以負賞(償),未而死,及有罪以收,抉出其分。其已分而死,及恒作官府以負責(債),牧將公畜生而殺、亡之,未賞(償)及居之未備而死,皆出之,毋責妻、同居111】。
  第五、错举免责。被保举官员有罪,保举人不应免职。保举他人为丞,丞已免职,事后本人为令,如果原来被保举的人有罪,保举人(令)应否免职?不应免职【秦律答问118:任人為丞,丞已免,後為令,今初任者有罪,令當免不當?不當免112】。
  第六、追责从宽。县官、都官因点验核算财物受错账牵连被判赔偿,有关官府的官长要将这笔应赔款分摊给其本人及其各位手下每人一份,一起向少内(主管府藏的官员)赔还,当年赔不了,可以宽限为两年。实在不赔再均依法处理【金布律10:縣、都官坐效、計以負賞(償)者,已論,嗇夫即以其直(值)錢分負其官長及冗吏,而人與參辨券,以效少內,少內以收責之。其入贏者,亦官與辨券,入之。其責(債)毋敢隃(逾)歲,隃(逾)歲而弗入及不如令者,皆以律論之113】。
  ★小结:概括地说官员的特权有产品特供、饭菜特定、人车特配、特权专享、错举免责、追责从宽“六大件”,特别是一把手还有“六大件”:一是免职后还可以当一把手;二是偿还欠债只准扣俸禄,不能让他当佣人;三是要当佣人就免债;四是个人债务小于实际数额,要下级分担补齐,该连带赔偿的,要属员分摊赔、人人赔;五是负连带责任时人死或被捕,免除部分债务,免债范围广;六是做佣人抵债时人死了,人死债全免,不株连妻子家人。这些特权,和器物管理中的人死官债不乱之“吏代偿”规定相矛盾。
  本来,官员也是人,也要吃饭穿衣,养家糊口,他们的基本待遇和权益也应该受到保护和保障。但秦帝国用“律”的形式,把官员的特权从活着到死亡、从自己到家人,从特享到免债,从官吏错举到出事免责,保护到了极致,还张目于世,公布于众!这,在历史上首开了为官僚特权立法的先河。后世的官僚特权制度化,和《金布律》是脱不了干系的!这种特权制度,不是“国宝”是沉渣,是但但乎不能像某金牌话筒人那样去“守护”的!撒贝宁张国立你们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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