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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军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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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代的军事管理,分为秦国和秦朝两个时期。秦国自秦孝公启用商鞅变法,确定和推行“耕战”一体的国策之后,经济实力快速增长。凭借日益强盛的国力,秦国秣马厉兵,军队数量多时达到“带甲百万,车千乘,骑万匹”,军事实力雄霸四方,跃居战国首强,秦国军队成为吞灭六国的中坚力量。秦朝统一以后的十几年中,秦始皇进行了北伐匈奴、南征百越等多次大规模的战争,秦朝军队一时达到约200余万。在这两个时期,先后出现了尉缭、白起、王翦、蒙恬等著名军事家和将领。他们的军事思想,逐步成为了朝廷的军事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涵盖了基层军官考核任命,战场指挥及纪律,军队训练,兵员及物资调运,军粮及武器管理,阵地警戒守卫,战场人员统计、军功奖赏、俘虏处理、军人犯罪处罚(另见本书《云梦秦律中的法律》)等全方位的管理内容。可以说是中国最早的军事管理法规。
  一.军官任命、考核及违规处罚规定。保举任用曾被撤职永不叙用的人为官,罚二甲。战争征发军队,任命留守的代理官长及次官,爵位在上造以上者不服从命令的,罚二甲。任用低级武官(士吏)或弓箭射手武官不合法律规定、以及发弩射不中目标的,罚县尉二甲。罚发弩武官二甲并免职,由县啬夫另行保举。驾驺(为官长驾车的人)已任用四年,仍不能驾车的,罚负责教练者一盾;驾驺本人免职,并补服四年内应服的徭戌【秦律杂抄1:任法(廢)官者為吏,貲二甲。●有興,除守嗇夫、叚(假)佐居守者,上造以上不從令,貲二甲。●除士吏、發弩嗇夫不如律,及發弩射不中,尉貲二甲。●發弩嗇夫射不中,貲二甲,免,嗇夫任之。●駕騶除四歲,不能駕御,貲教者一盾;免,賞(償)四歲繇(徭)戍99】。(除吏律)
  二.战时指挥、兵员、军用物资管理制度。指挥全军的将帅(大夫),放弃自己的指挥职责去阵前杀敌的,处以流放;在进行关键决战(大蒐)时分散使用兵力、把一支军队分成两支的,处以耐刑;县尉(相当于现公安局局长)不准把士兵收藏为家丁,违者罚二甲,并免职;同时罚县令二甲。县里不得截夺给中军运送物资(如战车、腳弩[䞣chě]、帐篷[张]、硬弓[引强]等)的专车。截夺为中军运送的军用物资者,县令、县尉罚二甲【秦律杂抄2●故大夫斬首者,䙴(遷)。●分甲以為二甲蒐者,耐。●縣毋敢包卒為弟子,尉貲二甲,免;令,二甲。●輕車、䞣(chě)、張、引強、中卒所載傅〈傳〉到軍,縣勿奪。奪中卒傳,令、尉貲各二甲100】。
  三.军粮兵器管理及违规追责规定。不准混吃军粮,违者罚款;不准提供劣质武器让士兵使用,违者,对管理官员罚款、撤职并永不叙用。具体来说就是:⑴不应从军中领粮而领取的地方官员,对发粮的领粮的都罚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如果他们不是官吏的,罚戌边二年。一起吃了这种军粮的军中军卒、屯长(戍边队长)和仆射(管五人的最小官)不报告,罚戌边一年;县令、县尉、士吏(低级武官)没有察觉,罚一甲。⑵军人在领粮地方和路经的县份出卖所领的军粮者,罚戌边二年;同属一车一起吃军粮的军卒、屯长和仆射不报告,罚戌边一年;县司空(军务长)、司空佐史(司空下属,管文书记事)罚一甲,邦司空(管役使刑徒的军官)罚一盾;⑶在领粮地方和路经的县域向老百姓卖军粮的军人,罚二甲,卖粮收入充公。吏部未发觉,罚吏部及县令县丞各一甲;⑷将质量不好的兵器供给军卒,县丞及武器库库长、官吏均罚二甲,并予以撤职,永不叙用【秦律杂抄4:不當稟軍中而稟者,皆貲二甲,法(廢);非吏殹(也),戍二歲;徒食、敦(屯)長、僕射弗告,貲戍一歲;令、尉、士吏弗得,貲一甲。●軍人買(賣)稟稟所及過縣,貲戍二歲;同車食、敦(屯)長、僕射弗告,戍一歲;縣司空、司空佐史、士吏將者弗得,貲一甲;邦司空一盾。●軍人稟所、所過縣百姓買其稟,貲二甲,入粟公;吏部弗得,及令、丞貲各一甲。●稟卒兵,不完善(繕),丞、庫嗇夫、吏貲二甲,法(廢)101】。
  四.警戒守卫制度。站岗放哨擅离职守者及知情不报者,重罚。士兵不站夜岗,分段守城(署)的署长、戍边队长(屯長)、五人巡逻组组长(仆射)不报告,各罚一盾。夜间站岗的徒卒上了殿阶警衙,又擅自离岗的,每人罚二甲【秦律杂抄5:徒卒不上宿,署君子、敦(屯)長、僕射不告,貲各一盾。宿者已上守除,擅下,人貲二甲102】。
  五.战场人员统计管理办法。应征入伍开溜者、未上阵假报战死者及其知情不报者,都要受到惩处。应征入伍的军卒回乡,声称(辭)服役期限已满,但证明他服役期满的契据(致)未到,与他本人说的情况不一样,罚其到边远地方服役四个月。在军中就刚刚攻下来的城池论功行赏(论)时,对因迟到未入战场者,报告却说其在围城陷城作战中死亡的弄虚作假者,处耐刑;屯长(管五人)、什伍(管十人)知情不报,罚一甲,对上级报谎的同伍人,罚二甲【秦律杂抄6:冗募歸,辭曰日已備,致未來,不如辭,貲日四月居邊。●軍新論攻城,城陷,尚有棲未到戰所,告曰戰圍以折亡,叚(假)者,耐;敦(屯)長、什伍智(知)弗告,貲一甲;稟伍二甲103】。(●敦(屯)表律)
  六.降敌处理办法。投降的敌寇,作为隶臣(牢犯)【秦律杂抄8:寇降,以為隸臣104】。
  ★小结:秦朝的军事管理制度,是战国时期各国军事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既是秦朝统军治军的准绳,又为后世的军事管理留下了思想遗产。其中:将帅不得脱位刃敌、地方不得染指截留军队兵士武器粮食物资、军人不得卖掉军粮,违者重惩的章法,可以说是中国最早的国防动员令和军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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