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
关灯 护眼
小说巴士 / 云梦秦律中的规章制度 / 第七章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七章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章节出错了,点此刷新,刷新后小编会在两分钟内校正章节内容,请稍后再试。

  就整体经济形态而言,秦朝是典型的农业王朝,只存有少量的官府手工业。从事兵器、衡器、官府生活用器生产。秦朝法律规定,奴隶、刑徒中的“巧者”,都要送到官府作坊或工场去从事手工业【均工2:“隸臣有巧可以為工者,勿以為人僕、養”58】。因此,秦朝的劳动用工管理,主要是对官府中由奴隶、刑徒和自由人组成的手工艺人的管理。管理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技术培训、劳动定额、薪酬给付、出勤考核、质量惩处、生产计划诸方面。
  一、人员薪酬管理
  官府作坊或工场中的人员和薪酬管理,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学徒的技术培养。对于生产中的“新手”,由“工师”负责传授生产技术、工艺知识,培养成为熟练的“工匠”。首次从事手工业生产的,一般学徒期限为两年,而有一定基础的为一年。工师要好好教。提前学成的,报上级官府奖励,期满学不会的,报上级官府处理【均工1:a新工初工事,一歲半紅(功),其後歲賦紅(功)與故等。b工師善教之,故工一歲而成,新工二歲而成。能先期成學者謁上,上且有以賞之。盈期不成學者,籍書而上內史59b】。
  2.学徒的劳动定额。两年的学徒期中,第一年劳动定额为老工人的一半,第二年的劳动定额和老工人相同【均工1:a新工初工事,一歲半(功),其後歲賦紅(功)與故等】。
  在生产人员个个都有劳动定额的大前提下,秦代对不同人群在不同生产季节的劳动定额,作了区分对待。服役刑徒、待审犯人、筑城囚犯,冬季和工匠一起劳动生产时,放宽他们产品定额标准,三天收取相当于夏季两天的产品【工人程1:隸臣、下吏、城旦與工從事者冬作,為矢程,賦之三日而當夏二日60】;此外,劳动对象不同,劳动定额也不同。做杂活的隶妾两人相当工匠一人,更隶妾四人相当工匠一人,可役使的小隶臣妾五人相当工匠一人【工人程2:冗隸妾二人當工一人,更隸妾四人當工一人,小隸臣妾可使者五人當工一人61】。
  3.人才的合理使用。有工技本事的人不得打杂。刑徒有技艺可作工匠的,不要让他们给人去做赶车、烹炊等劳役,都用来从事手工生产。实行人尽其才,用其所长(见【均工2】)。
  4.劳动报酬的给付。男女一样,同工同酬。隶妾和一般女子用针制作刺绣等产品的,女子一人相当男子一人计算【工人程3:隸妾及女子用箴(針)為緡绣它物,女子一人當男子一人62】。
  5.出勤考核。不准擅自增加劳动业绩天数,擅敢增加出勤天数的,罚一甲,并取消被擅的劳绩【秦律杂抄19:●敢深益其勞歲數者,貲一甲,棄勞63】。
  二、产品质量管理
  秦代对官府手工劳动产品的质量有严格的要求,推行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管理体系和制度。详见《第九章•产品和工程质量管理》。
  三.生产计划管理。秦代的手工制作,主要是执行官府的生产计划,为官府定制器物。计划管理是秦代劳动用工管理的一个重要特点。为此,朝廷强调了计划的严肃性:不是本年度计划应该生产的产品(功),又没有朝廷的命书,擅敢投工投料制作其他器物的,工师和助工各罚二甲【秦律杂抄10:a非歲紅(功)及毋(無)命書,敢為它器,工師及丞貲各二甲。b縣工新獻,殿,貲嗇夫一甲,縣嗇夫、丞、吏、曹長各一盾。城旦為工殿者,治(笞)人百。大車殿,貲司空嗇夫一盾,徒治(笞)五十64】。
  ★小结:透过这些具体的管理办法,可以看出:(一)秦代的劳动业绩禀给制度,和今天的劳动报酬制度有着异曲同工之处,可以说是中国最早的朴素的劳动法规;(二)秦朝的工匠培养和人才使用制度,说明秦朝十分重视技术、重视人才。也算是中国最早的朴素的人力资源管理法规。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