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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私债务清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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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朝有追讨债务的政令。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中的《金布律》,湖南湘西龙山县里耶秦简中的阳陵司空“已訾责其家”“已訾其家”的讨债记录,都印证了这一点。特别是云梦秦律《金布律》的记载,表明秦朝的公私债务清偿制度是较为严格彻底的。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异地偿。欠官府债务和被判处罚金、赎金的人,住在另一县里,追偿县就发文书到欠债人的所住之县,由该县索缴。官府欠百姓债而未偿还的,也发文书给百姓所在的县,由该县偿还【金布律8:有責(債)於公及貲、贖者居它縣,輒移居縣責之。公有責(債)百姓未賞(償),亦移其縣,縣賞(償)44】。
  二是“吏代偿”。百姓、囚徒欠官府债物人死了,官债不烂,由责任官员代赔。具体来说:一是百姓借的官物欠的官债,本来有时间收回而拖到人死了未能收回;二是囚徒丢了官物或牲畜,本来应从丢失之日起按月扣除他们三分之一(不超过)的衣食作抵偿而拖到人死了未扣;三是囚徒丢失的官物数量太多,扣光其整年衣食不够全赔,应加罚劳役作抵拖到欠债人死了而未加罚。凡是因官员失职,造成百姓、囚徒人死了所欠下的官债官物不能偿还的,都得由官府啬夫和当事主管官吏代赔【金布律9:百姓叚(假)公器及有責(債)未賞(償),其日‖(足)以收責之,而弗收責,其人死亡;及隸臣妾有亡公器、畜生者,以其日月减其衣食,毋過三分取一,其所亡眾,計之,終歲衣食不‖(足)以稍賞(償),令居之,其弗令居之,其人【死】亡,令其官嗇夫及吏主者代賞(償)之45】。
  ★小结:秦朝的公私债务清偿制度是彻底的。人死官债不烂是情有可原的。但搞成死人欠债活官赔是有悖人伦的。这种犯忌讳犯众怒的领导偿债追责制度,势必招致天下百官和朝廷心有旁骛,离心离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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