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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巴士 / 国漫巅峰喜洋洋与灰太狼 / 无标题章节

无标题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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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健传销案宣判思考,五个要点判断传销?不是参与人都构成犯罪?
  胖乎律师10小时前
  大家好,我是胖乎律师,关注金融经济案件,用法律提醒投资圈。
  传销从未淡出人们的视野,从早期的暴力限制人身自由,到所谓南派洗脑传销,再到昨日的“企业家”帝国企业覆灭。
  传销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一直在变幻着形式,试图披上合法外衣。
  但“拉人头”、“五级三晋”类似的形式,就是当前法律所禁止的。
  
  一、权健保健帝国覆灭之路:违法活动是经不起一篇负责文章
  昨日,权健传销案宣判。
  被告人束昱辉因组织、领导活动传销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
  这个去年因为影响极大,人数众多,涉及到无数个家庭的保健帝国案件,算是一个阶段性结果。
  让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再次出现在公众视野。
  
  简单梳理权健传销案过程:
  2018年12月25日,丁香医生发表文章《百亿保健帝国权健,和它阴影下的中国家庭》,将权健再次推上风口浪尖。
  12月26日,权健“霸气”回应:宣称丁香医生诽谤,要求撤稿道歉。
  接着,丁香回应称:不会删稿,欢迎来告。
  2019年1月2日,联合调查组调查结果显示,权健在经营活动中,涉嫌传销犯罪和涉嫌虚假广告犯罪,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
  2020年1月8日:权健传销案一审宣判。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健公司)及被告人束昱辉等12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依法公开宣判,认定被告单位权健公司及被告人束昱辉等12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权健公司罚金人民币一亿元,判处被告人束昱辉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对其他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权健传销案宣判思考,五个要点判断传销?不是参与人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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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销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一直在变幻着形式,试图披上合法外衣。
  但“拉人头”、“五级三晋”类似的形式,就是当前法律所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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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权健传销案宣判。
  被告人束昱辉因组织、领导活动传销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
  这个去年因为影响极大,人数众多,涉及到无数个家庭的保健帝国案件,算是一个阶段性结果。
  让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再次出现在公众视野。
  
  简单梳理权健传销案过程:
  2018年12月25日,丁香医生发表文章《百亿保健帝国权健,和它阴影下的中国家庭》,将权健再次推上风口浪尖。
  12月26日,权健“霸气”回应:宣称丁香医生诽谤,要求撤稿道歉。
  接着,丁香回应称:不会删稿,欢迎来告。
  2019年1月2日,联合调查组调查结果显示,权健在经营活动中,涉嫌传销犯罪和涉嫌虚假广告犯罪,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
  2020年1月8日:权健传销案一审宣判。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健公司)及被告人束昱辉等12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依法公开宣判,认定被告单位权健公司及被告人束昱辉等12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权健公司罚金人民币一亿元,判处被告人束昱辉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对其他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束昱辉当庭表示认罪服法。
  至此,权健帝国“保健”之路,结束。
  
  二、何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五个条件来判断
  传销,其实大家都不陌生。
  传销是犯罪行为,这也都众所周知,但是,
  如何从法律角度认定传销罪名?
  它都有哪些形式特征?
  传销和直销的区别是什么?
  那些参与人会被定罪?
  需要注意的:不是所有的人员组织、分级计薪形式都是传销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结来讲,关于传销的犯罪形式,须同时满足5个条件:
  假借经营活动的名义;
  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的形式获得加入资格;
  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
  要求(引诱、胁迫)参加者按照一定层级顺序,发展下线;
  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而无实际的生产销售经营行为。
  这五个条件需要同时具备,以此从法律上才可定性传销犯罪。
  
  三、权健传销案引发思考,传销和直销有什么区别?
  可能这是很多人(企业经营者)都有的一个疑问:传销和直销有什么区别?
  我参与是不是传销?我企业这么做是不是传销?
  简单说,直销是指直销企业直接招募销售员,由销售员上门直接找到最终端的消费者,从而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所以传销和直销的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销售产品,作为企业运营的收益来源。
  传销组织中,产品只是一个幌子,而实际的收益来源,是金字塔拉人头形式的高额入门费;
  直销中,通常有真实的产品,且产品的真实性、定价、退换货保障都是健全的。
  同时,单纯以团队计酬形式,来界定直销和传销也是不严谨的,如果有真实的商品销售,并且以销售业绩作为计酬的依据,那么同样不能将之定性为传销活动。
  但是需要注意,“有无产品”并不是一个严谨的界定标准,在实践过程中,有的公司组织有实际的产品,产品也并无虚假,但是其销售人员的薪酬取得并不是以销售业绩作为评价标准,而是依旧是拉人头的发展模式,那么即便有实际的产品,也是传销行为。
  
  四、不是所有传销活动的参与人员都是犯罪人员
  近期,普顿外汇崩盘后,福建警方对部分人员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侦查。
  前来咨询最多的就是,参与的经纪人问是否自己构成犯罪?
  我想这也是所有权健保健帝国中,参与者的疑问。
  关于传销,我国刑法有明确的罪名规定,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我们可以看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犯罪主体、犯罪形式都做了相应的界定。
  结合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关于犯罪主体:这里强调的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下列5种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所以,现实情况是并不是大家通常理解的所有参与了传销活动的人员都是犯罪主体,在很多实际案例中,很多被告人就是因为不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最后被宣告无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
  单位犯罪中,受到指派从事劳务工作的人员,例如公司行政人员、人事、前台、安保、保洁等等。
  相关无决策权的管理层人员,负责公司一定的事务,但是对此并没有决定权,那么也不属于“组织领导”的范畴。
  对于传销犯罪的定性问题,除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界定,司法机关出台的相关意见解读,在细节的认知上,其实很多人还是很难说清楚,到底是什么是传销犯罪。
  同时,近几年的传销组织形式也是在不断变换外衣,比如一个最显著的变化特征,如今很多传销已经不同往日的“肉体关押”,而重在“精神控制”,通过不断的洗脑,借助网络通讯,实现对人员的“远程控制”。
  所以,如何“辨认”是预防和远离的第一步。
  未来,对于传销形式组织经营模式,我们也会持续关注。
  欢迎关注交流。
  本期作者:王科栋律师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金融、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和企业法律合规
  
  内容来自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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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权健传销案宣判。
  被告人束昱辉因组织、领导活动传销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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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再次出现在公众视野。
  
  简单梳理权健传销案过程:
  2018年12月25日,丁香医生发表文章《百亿保健帝国权健,和它阴影下的中国家庭》,将权健再次推上风口浪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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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月8日:权健传销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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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销,其实大家都不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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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结来讲,关于传销的犯罪形式,须同时满足5个条件:
  假借经营活动的名义;
  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的形式获得加入资格;
  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
  要求(引诱、胁迫)参加者按照一定层级顺序,发展下线;
  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而无实际的生产销售经营行为。
  这五个条件需要同时具备,以此从法律上才可定性传销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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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销中,通常有真实的产品,且产品的真实性、定价、退换货保障都是健全的。
  同时,单纯以团队计酬形式,来界定直销和传销也是不严谨的,如果有真实的商品销售,并且以销售业绩作为计酬的依据,那么同样不能将之定性为传销活动。
  但是需要注意,“有无产品”并不是一个严谨的界定标准,在实践过程中,有的公司组织有实际的产品,产品也并无虚假,但是其销售人员的薪酬取得并不是以销售业绩作为评价标准,而是依旧是拉人头的发展模式,那么即便有实际的产品,也是传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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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可以看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犯罪主体、犯罪形式都做了相应的界定。
  结合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关于犯罪主体:这里强调的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下列5种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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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现实情况是并不是大家通常理解的所有参与了传销活动的人员都是犯罪主体,在很多实际案例中,很多被告人就是因为不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最后被宣告无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
  单位犯罪中,受到指派从事劳务工作的人员,例如公司行政人员、人事、前台、安保、保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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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近几年的传销组织形式也是在不断变换外衣,比如一个最显著的变化特征,如今很多传销已经不同往日的“肉体关押”,而重在“精神控制”,通过不断的洗脑,借助网络通讯,实现对人员的“远程控制”。
  所以,如何“辨认”是预防和远离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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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6日,权健“霸气”回应:宣称丁香医生诽谤,要求撤稿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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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来讲,关于传销的犯罪形式,须同时满足5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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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
  要求(引诱、胁迫)参加者按照一定层级顺序,发展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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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传销和直销的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销售产品,作为企业运营的收益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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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单纯以团队计酬形式,来界定直销和传销也是不严谨的,如果有真实的商品销售,并且以销售业绩作为计酬的依据,那么同样不能将之定性为传销活动。
  但是需要注意,“有无产品”并不是一个严谨的界定标准,在实践过程中,有的公司组织有实际的产品,产品也并无虚假,但是其销售人员的薪酬取得并不是以销售业绩作为评价标准,而是依旧是拉人头的发展模式,那么即便有实际的产品,也是传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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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传销,我国刑法有明确的罪名规定,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我们可以看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犯罪主体、犯罪形式都做了相应的界定。
  结合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关于犯罪主体:这里强调的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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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现实情况是并不是大家通常理解的所有参与了传销活动的人员都是犯罪主体,在很多实际案例中,很多被告人就是因为不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最后被宣告无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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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近几年的传销组织形式也是在不断变换外衣,比如一个最显著的变化特征,如今很多传销已经不同往日的“肉体关押”,而重在“精神控制”,通过不断的洗脑,借助网络通讯,实现对人员的“远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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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单说,直销是指直销企业直接招募销售员,由销售员上门直接找到最终端的消费者,从而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所以传销和直销的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销售产品,作为企业运营的收益来源。
  传销组织中,产品只是一个幌子,而实际的收益来源,是金字塔拉人头形式的高额入门费;
  直销中,通常有真实的产品,且产品的真实性、定价、退换货保障都是健全的。
  同时,单纯以团队计酬形式,来界定直销和传销也是不严谨的,如果有真实的商品销售,并且以销售业绩作为计酬的依据,那么同样不能将之定性为传销活动。
  但是需要注意,“有无产品”并不是一个严谨的界定标准,在实践过程中,有的公司组织有实际的产品,产品也并无虚假,但是其销售人员的薪酬取得并不是以销售业绩作为评价标准,而是依旧是拉人头的发展模式,那么即便有实际的产品,也是传销行为。
  
  四、不是所有传销活动的参与人员都是犯罪人员
  近期,普顿外汇崩盘后,福建警方对部分人员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侦查。
  前来咨询最多的就是,参与的经纪人问是否自己构成犯罪?
  我想这也是所有权健保健帝国中,参与者的疑问。
  关于传销,我国刑法有明确的罪名规定,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我们可以看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犯罪主体、犯罪形式都做了相应的界定。
  结合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关于犯罪主体:这里强调的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下列5种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所以,现实情况是并不是大家通常理解的所有参与了传销活动的人员都是犯罪主体,在很多实际案例中,很多被告人就是因为不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最后被宣告无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
  单位犯罪中,受到指派从事劳务工作的人员,例如公司行政人员、人事、前台、安保、保洁等等。
  相关无决策权的管理层人员,负责公司一定的事务,但是对此并没有决定权,那么也不属于“组织领导”的范畴。
  对于传销犯罪的定性问题,除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界定,司法机关出台的相关意见解读,在细节的认知上,其实很多人还是很难说清楚,到底是什么是传销犯罪。
  同时,近几年的传销组织形式也是在不断变换外衣,比如一个最显著的变化特征,如今很多传销已经不同往日的“肉体关押”,而重在“精神控制”,通过不断的洗脑,借助网络通讯,实现对人员的“远程控制”。
  所以,如何“辨认”是预防和远离的第一步。
  未来,对于传销形式组织经营模式,我们也会持续关注。
  欢迎关注交流。
  本期作者:王科栋律师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金融、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和企业法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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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胖乎律师10小时前
  大家好,我是胖乎律师,关注金融经济案件,用法律提醒投资圈。
  传销从未淡出人们的视野,从早期的暴力限制人身自由,到所谓南派洗脑传销,再到昨日的“企业家”帝国企业覆灭。
  传销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一直在变幻着形式,试图披上合法外衣。
  但“拉人头”、“五级三晋”类似的形式,就是当前法律所禁止的。
  
  一、权健保健帝国覆灭之路:违法活动是经不起一篇负责文章
  昨日,权健传销案宣判。
  被告人束昱辉因组织、领导活动传销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
  这个去年因为影响极大,人数众多,涉及到无数个家庭的保健帝国案件,算是一个阶段性结果。
  让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再次出现在公众视野。
  
  简单梳理权健传销案过程:
  2018年12月25日,丁香医生发表文章《百亿保健帝国权健,和它阴影下的中国家庭》,将权健再次推上风口浪尖。
  12月26日,权健“霸气”回应:宣称丁香医生诽谤,要求撤稿道歉。
  接着,丁香回应称:不会删稿,欢迎来告。
  2019年1月2日,联合调查组调查结果显示,权健在经营活动中,涉嫌传销犯罪和涉嫌虚假广告犯罪,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
  2020年1月8日:权健传销案一审宣判。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健公司)及被告人束昱辉等12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依法公开宣判,认定被告单位权健公司及被告人束昱辉等12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权健公司罚金人民币一亿元,判处被告人束昱辉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对其他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束昱辉当庭表示认罪服法。
  至此,权健帝国“保健”之路,结束。
  
  二、何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五个条件来判断
  传销,其实大家都不陌生。
  传销是犯罪行为,这也都众所周知,但是,
  如何从法律角度认定传销罪名?
  它都有哪些形式特征?
  传销和直销的区别是什么?
  那些参与人会被定罪?
  需要注意的:不是所有的人员组织、分级计薪形式都是传销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结来讲,关于传销的犯罪形式,须同时满足5个条件:
  假借经营活动的名义;
  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的形式获得加入资格;
  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
  要求(引诱、胁迫)参加者按照一定层级顺序,发展下线;
  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而无实际的生产销售经营行为。
  这五个条件需要同时具备,以此从法律上才可定性传销犯罪。
  
  三、权健传销案引发思考,传销和直销有什么区别?
  可能这是很多人(企业经营者)都有的一个疑问:传销和直销有什么区别?
  我参与是不是传销?我企业这么做是不是传销?
  简单说,直销是指直销企业直接招募销售员,由销售员上门直接找到最终端的消费者,从而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所以传销和直销的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销售产品,作为企业运营的收益来源。
  传销组织中,产品只是一个幌子,而实际的收益来源,是金字塔拉人头形式的高额入门费;
  直销中,通常有真实的产品,且产品的真实性、定价、退换货保障都是健全的。
  同时,单纯以团队计酬形式,来界定直销和传销也是不严谨的,如果有真实的商品销售,并且以销售业绩作为计酬的依据,那么同样不能将之定性为传销活动。
  但是需要注意,“有无产品”并不是一个严谨的界定标准,在实践过程中,有的公司组织有实际的产品,产品也并无虚假,但是其销售人员的薪酬取得并不是以销售业绩作为评价标准,而是依旧是拉人头的发展模式,那么即便有实际的产品,也是传销行为。
  
  四、不是所有传销活动的参与人员都是犯罪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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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这也是所有权健保健帝国中,参与者的疑问。
  关于传销,我国刑法有明确的罪名规定,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我们可以看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犯罪主体、犯罪形式都做了相应的界定。
  结合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关于犯罪主体:这里强调的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下列5种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所以,现实情况是并不是大家通常理解的所有参与了传销活动的人员都是犯罪主体,在很多实际案例中,很多被告人就是因为不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最后被宣告无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
  单位犯罪中,受到指派从事劳务工作的人员,例如公司行政人员、人事、前台、安保、保洁等等。
  相关无决策权的管理层人员,负责公司一定的事务,但是对此并没有决定权,那么也不属于“组织领导”的范畴。
  对于传销犯罪的定性问题,除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界定,司法机关出台的相关意见解读,在细节的认知上,其实很多人还是很难说清楚,到底是什么是传销犯罪。
  同时,近几年的传销组织形式也是在不断变换外衣,比如一个最显著的变化特征,如今很多传销已经不同往日的“肉体关押”,而重在“精神控制”,通过不断的洗脑,借助网络通讯,实现对人员的“远程控制”。
  所以,如何“辨认”是预防和远离的第一步。
  未来,对于传销形式组织经营模式,我们也会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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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销从未淡出人们的视野,从早期的暴力限制人身自由,到所谓南派洗脑传销,再到昨日的“企业家”帝国企业覆灭。
  传销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一直在变幻着形式,试图披上合法外衣。
  但“拉人头”、“五级三晋”类似的形式,就是当前法律所禁止的。
  
  一、权健保健帝国覆灭之路:违法活动是经不起一篇负责文章
  昨日,权健传销案宣判。
  被告人束昱辉因组织、领导活动传销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
  这个去年因为影响极大,人数众多,涉及到无数个家庭的保健帝国案件,算是一个阶段性结果。
  让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再次出现在公众视野。
  
  简单梳理权健传销案过程:
  2018年12月25日,丁香医生发表文章《百亿保健帝国权健,和它阴影下的中国家庭》,将权健再次推上风口浪尖。
  12月26日,权健“霸气”回应:宣称丁香医生诽谤,要求撤稿道歉。
  接着,丁香回应称:不会删稿,欢迎来告。
  2019年1月2日,联合调查组调查结果显示,权健在经营活动中,涉嫌传销犯罪和涉嫌虚假广告犯罪,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
  2020年1月8日:权健传销案一审宣判。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健公司)及被告人束昱辉等12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依法公开宣判,认定被告单位权健公司及被告人束昱辉等12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权健公司罚金人民币一亿元,判处被告人束昱辉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对其他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束昱辉当庭表示认罪服法。
  至此,权健帝国“保健”之路,结束。
  
  二、何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五个条件来判断
  传销,其实大家都不陌生。
  传销是犯罪行为,这也都众所周知,但是,
  如何从法律角度认定传销罪名?
  它都有哪些形式特征?
  传销和直销的区别是什么?
  那些参与人会被定罪?
  需要注意的:不是所有的人员组织、分级计薪形式都是传销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结来讲,关于传销的犯罪形式,须同时满足5个条件:
  假借经营活动的名义;
  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的形式获得加入资格;
  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
  要求(引诱、胁迫)参加者按照一定层级顺序,发展下线;
  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而无实际的生产销售经营行为。
  这五个条件需要同时具备,以此从法律上才可定性传销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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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这是很多人(企业经营者)都有的一个疑问:传销和直销有什么区别?
  我参与是不是传销?我企业这么做是不是传销?
  简单说,直销是指直销企业直接招募销售员,由销售员上门直接找到最终端的消费者,从而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所以传销和直销的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销售产品,作为企业运营的收益来源。
  传销组织中,产品只是一个幌子,而实际的收益来源,是金字塔拉人头形式的高额入门费;
  直销中,通常有真实的产品,且产品的真实性、定价、退换货保障都是健全的。
  同时,单纯以团队计酬形式,来界定直销和传销也是不严谨的,如果有真实的商品销售,并且以销售业绩作为计酬的依据,那么同样不能将之定性为传销活动。
  但是需要注意,“有无产品”并不是一个严谨的界定标准,在实践过程中,有的公司组织有实际的产品,产品也并无虚假,但是其销售人员的薪酬取得并不是以销售业绩作为评价标准,而是依旧是拉人头的发展模式,那么即便有实际的产品,也是传销行为。
  
  四、不是所有传销活动的参与人员都是犯罪人员
  近期,普顿外汇崩盘后,福建警方对部分人员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侦查。
  前来咨询最多的就是,参与的经纪人问是否自己构成犯罪?
  我想这也是所有权健保健帝国中,参与者的疑问。
  关于传销,我国刑法有明确的罪名规定,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我们可以看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犯罪主体、犯罪形式都做了相应的界定。
  结合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关于犯罪主体:这里强调的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下列5种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所以,现实情况是并不是大家通常理解的所有参与了传销活动的人员都是犯罪主体,在很多实际案例中,很多被告人就是因为不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最后被宣告无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
  单位犯罪中,受到指派从事劳务工作的人员,例如公司行政人员、人事、前台、安保、保洁等等。
  相关无决策权的管理层人员,负责公司一定的事务,但是对此并没有决定权,那么也不属于“组织领导”的范畴。
  对于传销犯罪的定性问题,除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界定,司法机关出台的相关意见解读,在细节的认知上,其实很多人还是很难说清楚,到底是什么是传销犯罪。
  同时,近几年的传销组织形式也是在不断变换外衣,比如一个最显著的变化特征,如今很多传销已经不同往日的“肉体关押”,而重在“精神控制”,通过不断的洗脑,借助网络通讯,实现对人员的“远程控制”。
  所以,如何“辨认”是预防和远离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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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销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一直在变幻着形式,试图披上合法外衣。
  但“拉人头”、“五级三晋”类似的形式,就是当前法律所禁止的。
  
  一、权健保健帝国覆灭之路:违法活动是经不起一篇负责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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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束昱辉因组织、领导活动传销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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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单梳理权健传销案过程:
  2018年12月25日,丁香医生发表文章《百亿保健帝国权健,和它阴影下的中国家庭》,将权健再次推上风口浪尖。
  12月26日,权健“霸气”回应:宣称丁香医生诽谤,要求撤稿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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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健公司)及被告人束昱辉等12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依法公开宣判,认定被告单位权健公司及被告人束昱辉等12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权健公司罚金人民币一亿元,判处被告人束昱辉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对其他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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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来讲,关于传销的犯罪形式,须同时满足5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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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传销,我国刑法有明确的罪名规定,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我们可以看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犯罪主体、犯罪形式都做了相应的界定。
  结合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国库。
  被告人束昱辉当庭表示认罪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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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何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五个条件来判断
  传销,其实大家都不陌生。
  传销是犯罪行为,这也都众所周知,但是,
  如何从法律角度认定传销罪名?
  它都有哪些形式特征?
  传销和直销的区别是什么?
  那些参与人会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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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来讲,关于传销的犯罪形式,须同时满足5个条件:
  假借经营活动的名义;
  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的形式获得加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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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单纯以团队计酬形式,来界定直销和传销也是不严谨的,如果有真实的商品销售,并且以销售业绩作为计酬的依据,那么同样不能将之定性为传销活动。
  但是需要注意,“有无产品”并不是一个严谨的界定标准,在实践过程中,有的公司组织有实际的产品,产品也并无虚假,但是其销售人员的薪酬取得并不是以销售业绩作为评价标准,而是依旧是拉人头的发展模式,那么即便有实际的产品,也是传销行为。
  
  四、不是所有传销活动的参与人员都是犯罪人员
  近期,普顿外汇崩盘后,福建警方对部分人员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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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传销,我国刑法有明确的罪名规定,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我们可以看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犯罪主体、犯罪形式都做了相应的界定。
  结合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关于犯罪主体:这里强调的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下列5种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所以,现实情况是并不是大家通常理解的所有参与了传销活动的人员都是犯罪主体,在很多实际案例中,很多被告人就是因为不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最后被宣告无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
  单位犯罪中,受到指派从事劳务工作的人员,例如公司行政人员、人事、前台、安保、保洁等等。
  相关无决策权的管理层人员,负责公司一定的事务,但是对此并没有决定权,那么也不属于“组织领导”的范畴。
  对于传销犯罪的定性问题,除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界定,司法机关出台的相关意见解读,在细节的认知上,其实很多人还是很难说清楚,到底是什么是传销犯罪。
  同时,近几年的传销组织形式也是在不断变换外衣,比如一个最显著的变化特征,如今很多传销已经不同往日的“肉体关押”,而重在“精神控制”,通过不断的洗脑,借助网络通讯,实现对人员的“远程控制”。
  所以,如何“辨认”是预防和远离的第一步。
  未来,对于传销形式组织经营模式,我们也会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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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作者:王科栋律师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金融、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和企业法律合规
  
  内容来自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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