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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晚明逋赋的本质原因——赋役白银化的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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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代江南逋赋的第二次高峰,始于正德中后期,延续到嘉靖中期继续走高,经嘉隆万直到明朝灭亡,一直保持高峰势头,甚至愈演愈烈。
  而除了数量巨大,持续时间漫长之外,这一轮的江南逋赋还有三个不同以往的特点:
  其一是“逋赋”在晚明已经发展成江南地区的社会特征之一,根深蒂固,难以治理。
  其二是地方政府逐渐演变为逋赋的行为主体之一。
  其三是逋赋的内容由明前期的实物逋欠演变为货币(白银)逋欠,原本用来清理或缓解逋赋的金花银等项赋役折银,在晚明沦为新的和主要的逋欠内容。
  以金花银逋欠为例。自嘉靖中后期以来,特别是万历朝以后,金花银几乎是无年不逋,积欠几十万甚至几百万两都屡见不鲜。所谓“专供御用”、“例不蠲免”的首征金花银,在万历以后也不得不一而再、再而三地打破惯例。
  关于晚明以金花银为代表的折银逋欠的大规模出现,明人将其归结为“蠲免混同”、“奸豪抗拒”、地方官吏“侵蚀挪借”等几大方面原因。
  除此之外,晚明的部分“理财专家”、“经济之臣”也开始关注到16世纪以来日益严重的“银荒谷贱”现象与折银逋欠之间的关系,一定程度上揭示出了晚明逋赋的本质原因——赋役白银化的负面效应。
  明代自正统之后,随着田赋折银的日益频繁,田赋货币化程度不断加深,社会对白银货币的需求和依赖日益加剧。
  而十六世纪末,随着地理大发现和南美、日本白银的大量输入,使得明代货币财政体制变迁得以急速推进。但其带来的负面效应也深深隐藏其中。
  其中一个问题就是货币供应的不确定性。因为明代白银货币的发行权并未掌握在政府乃至民间组织手中,一方面受国际白银市场制约,另一方面,白银利于贮藏的特点,使其很容易退出流通领域。
  当晚明地方赋役改革后,绝大多数财政收支以银结算,一旦白银供给不足引发“银荒”,带来的就不单单是社会经济层面的问题了。
  黄仁宇认为,造成晚明社会“银荒”的祸首之一是张居正的财政改革,“虽然他(居正)的节流政策无疑在短期内增加了国家的财政实力,但是由于增加银储政策所导致的通货紧缩也使公众陷入困境”。(《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这是从中央财政聚敛白银,造成社会上用银不足的一种思考。
  此外,日本学者岸本美绪在研究明末土地价格过程中,也注意到了16世纪以来,明代江南地区持续近百年的“银荒谷贱”问题。岸本提出,造成明代后期“银荒谷贱”的原因大体有二:一是所谓“南银北流”现象,即以东南为中心流通的白银被国家通过征税机构吸纳上去,最终投放在了北边的军事地带。
  而16世纪中后期江南等地的赋役改革只是调整了当地的赋役不均,并没有减轻赋役负担本身,因此每年仍有大量白银作为货币化的赋役流往北边,从而造成当地银的不足,也就是经济学上的“通货紧缩”现象。
  不过,岸本随即指出了这一观点的不完整性。因为经过她的进一步考察,得出的结论是:“南银北流”并未真如明人担心的那样一去不复返,而是通过商品流通的形式大部分回到了内地,特别是经济发达的东南地区。
  此外,16世纪后期,美洲和日本白银开始大量输入东南沿海,一定程度上可以补充赋役折银给东南发达地区带来的货币损失。
  在这种前提下,16世纪末到17世纪20年代之前,江南土地、米粮价格仍然一蹶不振,大量的白银究竟去了哪里?
  岸本给出的解释是:“白银从农村不断地被吸纳上来,总体正在增加的银,并没有使全国的农村得到好处,而是不均衡地分布在部分地区及大都市富裕阶层的手中”。
  “与一般农村的萧条状况正好相反,这样的银的不均衡分布,在个别地区制造出了孤立的‘繁荣’。”(《关于明末土地市场的一次考察》)
  也就是说,除了国家财政体制变迁造成的“南银北流”外,还有因商品经济发展造成的城乡分化、贫富分化,白银聚敛之风蔚然而起。
  有足够史实证明,晚明大量白银实际集中在居于城镇的贵族、官僚、士绅、富商大贾手中。
  比如,正统以来,文武大臣、宦官因罪被抄没家产者,内含白银数十百万甚至上亿两不等。(《明代货币与货币流通》)
  此外,万历皇帝还曾长期派遣“矿税监”直接到地方掠夺社会财富,在万历二十五年至三十三年九年间,皇帝、矿税监、参随及其爪牙就从各地掠夺了3000万两白银。(《反“矿税使”民变的再检讨》)
  问题是,白银聚敛在少数人手中后,相当一部分并未用于生产性投资,而是单纯体现在货币的储存手段——窖藏之上。
  比如,崇祯二年,入“逆案”削籍为民的昆山人、前大学士顾秉谦,因积怨乡民,其家被聚众焚掠。八十岁的顾氏“仓皇窜渔舟得免”。为保老命,他主动“献窖藏银四万于朝”,才得以寄居他县,了却余生。(《明史》卷26)
  于是,“应天巡抚曹文衡以奉旨开顾秉谦窖藏,令吴江知县熊开元同昆山知县李拯掘出银四万四百四十八两五钱,除秉谦户下应输各年钱粮一千四百二十四两三钱七分,余者抵作昆山小民正项,帝令解工部用”。(《崇祯长编》卷26)
  一窖藏银四万余两,这笔看似不菲的银子,对当过数年内阁首辅的顾秉谦来说,虽不敢称“九牛一毛”,但也绝非其全部家当。至于“甲申之际”,李自成攻破北京城,对明朝王公大臣的“追赃比饷”,所得之银有数千万至上亿两之多。可知明末私人敛银之富,远可敌国。
  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海外白银不断涌入中国,也难以补充聚敛和窖藏导致的白银不断退出流通领域的现实。
  众所周知,地理大发现与美洲白银的大量输出,在欧洲引发了一场规模空前的“价格革命”。
  但在同样作为白银吸纳地之一的晚明中国特别是江南等发达地区却呈现出另一番景象:16世纪以来,江南粮价长期稳定在石米五钱的水平,万历中后期上升到七钱左右,直到天启、崇祯年间,随着自然灾害、战争的同时爆发,江南米价才陡然涨到一两甚至数两的地步。
  也就是说,晚明江南地区长期呈现“银贵谷贱”甚至“银荒”的“通货紧缩”状态。
  而在晚明以一条鞭法为核心的赋役改革下,统一征银,这就使得持有大量白银却脱离土地的富裕阶层可以一定程度上规避赋役责任,而那些仍然持有土地和赋役责任者,就必须缴纳大量的货币田赋,无形中就会大大增加民间的纳税成本,也带来了逋赋的结果或这方面的“诉求”。
  由货币供应、物价等因素导致的逋赋加剧,即根源于此。
  正如袁宏道的《逋赋谣》所唱:“不是县家苦催征,朝廷新例除本色”。
  晚明以“一条鞭法”为核心的一系列地方赋役制度改革,其基本精神在于赋役合并,摊入地亩和统一征银,以简化赋役征解程序,均平赋役负担为主要目的,而并非赋役量的减轻。
  在其施行过程中,客观上却加剧了逋赋。具体看来,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首先,在一条鞭法之下的赋役合并,使各种杂派、役银摊入田亩,同正税混同征收,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正赋”的解纳。
  这在赋役改革施行最早且比较彻底的江南地区,最为明显。
  隆庆元年,应天巡抚林润条陈“复粮额”事,内称:“苏州等府及广德等州,历年加派数多,乞要以后遵照嘉靖初年旧额征派”。
  户部尚书马森覆奏曰:“本部卷查坐派各省税粮,自国初至今,有一定之额,俱以夏税、秋粮、马草为正赋,其余各项杂派银力等役,另立款项,或照地科,或计丁派,或编入均徭,或取足里甲,与夏秋粮草正额无干。惟是苏松等府,不分正赋、杂派,皆混入粮内征收,名曰‘平米’。杂派多则正赋反累,而不知者,以加派归咎户部,不亦冤乎?”
  可见,江南苏松地区赋役改革的一个方向,是将正赋、杂派均摊入粮内征收,结果却造成了“杂派多则正赋反累”的情况。
  六年以后,明廷在神宗“登基诏”中,也特别申明:“各处审编差役,原有正数,节年有司指称别项名色,纷纷加派及一应无名供应之类。科需既繁,赋税无出。闾阎萧索,实为隐忧。诏书到日,各有司官即照旧额,速行改正,此外不得擅科一钱,擅增一役。抚按官务要严查参治,坐赃罢黜”。
  可知,当时各地因摊派、增役而影响正赋缴纳,进而加剧逋赋的情况相当普遍,已经引起朝廷警惕。
  万历初年,张居正在全国范围推行一条鞭法,此举虽是适应时代潮流的政策,但其负面影响,自始即有所体现。
  万历七年八月,户部在题覆给事中郝维乔等疏中即有透露:“国家赋税差役,原有定额,抚按官严稽于上,府州县遵行于下,事事不逾旧制,则平时无愁叹之民,遇灾有赈贷之备,何至偶值灾伤,即请蠲正赋?
  但迩来条鞭新立,规额未定,法令朝三暮四,征派阳减阴增,无名供应之费,不时科敛之需,百姓茹苦万状,一遇灾伤,恐变生不测。
  即陈乞蠲免,而各项冗费冗役,分外折干,及门摊、纳办、支应、常例等银,有司仍一概追征,不少减免,此科臣所谓‘两税输官者少,杂派输官者多’也。
  请命下咨行各省直抚按官,行府州县,每年春秋税额照常征派外,将均徭、里甲,及各衙门公费、公差,一应钱粮,但系小民出办者,通行查议,某项应减,某项应革,某项仍旧,分类开造,呈报酌议,务求省约,可行可久。
  而又在抚按力行查访,各有司有清约撙节,实心为民者,亟行奖励,否即参究。”(《明神宗实录》卷2、90)
  这里户部除了承认一条鞭法推行过程中存在种种弊端外,更明确地指出了地方政府对于“两税”正赋的关注明显不如地方“杂派”征收的积极性高。
  因为正赋大部分要起运别处,存留部分本就不足地方之用,一遇灾荒还要遭蠲免,对于地方财政来说,难以依靠。
  而一条鞭法使原来编排地方的徭役、杂派均以货币形式征收,可供地方政府支配,其可靠程度要远高于正赋收入。
  因此,在中央与地方财政博弈过程中,就出现了“两税输官者少,杂派输官者多”的情况。
  换句话说,以一条鞭法为核心的赋役改革,为地方政府扩大财政自主权创造了条件,反过来也削弱了其对于国家正赋催征解纳的动力。
  其次,一条鞭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赋役统一征银上纳。其导致逋赋加剧的原因,除了上文提到的物价因素外,还有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火耗”。
  据孟森先生解释,“火耗者,本色折银,畸零散碎,经火熔销成锭,不无折耗,稍取于正额之外,以补折耗之数,重者每两数钱,轻者钱余”。
  从本质上来说,火耗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原夫火耗之所生,以一州县之赋繁矣,户户而收之,铢铢而纳之,不可以琐细而上诸司府,是不得不资于火。有火则必有耗,所谓耗者,特百之一二而已”。顾炎武认为,“火耗”之说虽不知起于何时,但必然始于“征银之代”。(顾炎武《钱粮论》)
  “火耗”一词最早出现于元代。据《元史》载:“诸产金之地,有司岁征金课,正官监视人户,自执权衡,两平收受。其有巧立名色,广取用钱及多秤金数,克除火耗,为民害者,从监察御史、廉访司纠之”。(《元史》卷104)
  明初为推行钞法,一度禁止民间用银。直到正统元年开银禁,赋役征银程度逐渐提高,火耗问题才浮出水面。
  弘治十八年十一月,总督南京粮储右副都御史叶贽言:“湖广地方灾伤,京粮未完,先帝(时孝宗崩,武宗在位)下所司议处,石折银六钱,所以宽民之力也。今南京户部复令加纳火耗,重困贫民”。
  户部覆议:“旧例,京库之银,石折二钱五分,以其颇轻,故有火耗之加。其以灾伤折银者,止收正数,不得妄加”。(《明武宗实录》卷7)
  从中可知,正统以后,明朝逐渐形成了一种不成文的规定(旧例),即石折二钱五分的折粮银(金花银)允许加征火耗,而灾折之银,则只取正数。
  据黄阿明考证,明代官方规定地方政府将征收到的税银煎成银锭解纳中央府库,始于嘉靖八年的户部奏准。(《明代赋税征银中的负面问题》)
  而从《明实录》中的记载可知,“火耗”一词,正是在嘉靖朝才开始大规模出现的。
  这也跟一条鞭法为核心的赋役改革进程基本一致。
  赋役征银后,由于熔铸银锭并解送中央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损失,因此火耗的加征存在其合理性。
  问题在于,地方政府以此名义额外所征之银,往往大于真正所需之“耗”,这多出部分,称“羡余”,可以用来弥补地方经费之不足或侵吞肥己。
  当初,周忱在江南通过“牵耗法”和“济农仓”,给地方政府创造了大量实物“羡余”,结果被攻击为“不遵成规,妄意更变,专擅征科,掊多益寡”,“通同官吏,妄费钱粮”。最终,周忱因此罢官,而地方政府征收“羡余”也被冠以违法而严令禁止。
  不过,到了白银时代,地方政府通过“火耗”获取“羡余”的机会和空间更大,治理起来也更为困难。
  嘉靖二十八年,户科都给事中罗崇奎指出,由于各省钱粮都掌握在左布政使手中,容易产生滋生贪腐问题,其下手之处,正在耗羡——“支调烦则有增减羡余之积,事权一则有欺隐自便之私”,因此提议巡按加强对各省钱粮的盘查。
  左都御史屠侨等覆议时也指出:“自今布政司钱粮出纳,不得以火耗公用为名,额外多取”。(《明世宗实录》卷347)
  可见,地方政府以征火耗谋私利的情况,已经非常普遍。
  随着一条鞭法在各地的施行,特别是万历初年张居正将之推向全国,火耗问题更趋凸显,引起朝臣的警惕。万历十二年,御史朱光宇指出,“催科之弊在清火耗”。
  十六年,浙江抚按也建议“革火耗以严侵渔”。
  三十一年,户部议条鞭法,请饬有司奉行。其中也特别提到“官收官解,则严禁火耗、斛面”。
  至四十六年十一月,掌河南道御史房壮丽奏:“自条鞭法行,州县派征钱粮,俱令花户自行纳柜,里书排年无所容其奸,法至善也。遵行日久,官府借口验封,加收火耗,至一钱二钱,屡经严禁不遵。今因东事加派,若将火耗一概禁革,小民必乐输将。
  ……乞敕下户部,咨行各抚按,令所属有司一应钱粮,听其自收自解,不许经手拆封,加收火耗。违者,抚按从重参处,追赃济边,则于吏治民生,胥有俾益”。
  不久,户部覆奏:“有司征比钱粮,火耗加收渐重,请如御史言,亟行禁革”。
  而万历帝也承认:“钱粮拆封加耗,乃近来通弊。顷因虏警,不得已量为加派,若有司再加朘削,民生何由得安?依议通行禁革。违者,着抚按官特疏纠参,追赃治罪,司道等官有隐匿不报的,一并参处,务期积习一清,称朕察吏安民之意”。(《明神宗实录》卷148、195、383、576、577)
  不过,地方钱粮征解过程中的加征火耗现象,还是屡禁不止。
  熹宗初年,吏部尚书周嘉谟奏称,“近来有司贤者固多,不肖者往往而是。即如征收火耗一节,相沿成俗,牢不可破,甚至加二加三”。
  户部尚书汪应蛟也指出,“各处有司尚有借加派而增耗羡为利”。
  而明熹宗面对臣下奏请减免加派、织造或请帑,竟然也拿“火耗”问题来搪塞,提出“抚按各官果能严禁有司火耗侵渔馈遗诸弊,小民何至重困?”
  天启五年,户科给事中薛国观亦言:“今天下民生之穷也,说者归咎于加派,臣窃归咎于火耗。虽抚按亦时申饬禁革,然而卒不可革者,则亦革其流而未革其源也。
  革源在于革司府。尝见州县差委官役押解钱粮,于司府每百两或重收二三两、四五两。及押解官役费尽,携来公添,分外稍有增费,旋返而指一科十,又重一番科敛,此何非司府官先作之俑乎?”(《明熹宗实录》卷2、24、58)
  清初顾炎武总结火耗之弊端,认为地方“藉火耗之名,为巧取之术”,“官取其赢十二三,而民以十三输国之十,里胥之辈又取其赢十一二,而民以十五输国之十”。可见,火耗之征,大大增加了民间的纳税成本,是加剧晚明折银逋欠之又一重要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晚明中央政府对于地方过度加增“火耗”的禁令虽屡屡出台,但真正起到的限制作用微乎其微。而且从未形成对这项“陋规”进行合理化改革,以将其纳入国家财政的有效收益机制。
  其本质原因还是晚明中央与地方财政利益分配无法达成一致。而且,万历中期以降,最高统治者习于怠政、统治集团陷于党争,加上内忧外患,刀兵四起,国家对于社会的控制力日渐衰退,对于火耗(也包括逋赋)问题的治理也就更“不可为”了。
  另外,万历年间的矿税监之派,与晚明逋赋也存在某些关联。
  首先,一般认为,万历朝矿税监之派的直接原因,除了万历帝本身“嗜财好利”的性格外,更主要的是万历二十年代的“三大征”和“两宫三殿火”造成的财政空虚。
  据《明史·陈增传》记载:“至二十年,宁夏用兵,费帑金二百余万。其冬,朝鲜用兵,首尾八年,费帑金七百余万。二十七年,播州用兵,又费帑金二三百万。三大征踵接,国用大匮。而二十四年,乾清、坤宁两宫灾。二十五年,皇极、建极、中极三殿灾。营建乏资,计臣束手,矿税由此大兴矣”。
  万历初,张居正担任首辅期间,严治逋赋,保证正额税收,到万历十年前后,“太仓有九年之积”、“寺积金钱至四百余万”。
  不过根据数据估计,仅“三大政”就耗费帑金一千二百万两之巨。张居正的十年积累,被巨额军费消耗殆尽。当时财政空虚,确是事实。
  另据万历帝自己的解释,“朕以连年征讨,库藏匮竭,且殿工典礼方殷,若非设处财用,安忍加派小民?”
  大学士沈一贯也迎合这种说法,称“今国计告诎,皇上不忍加派于小民,而欲取足于商税,诚不得已之心也。”只不过,他提议将征税之权交付“有司”管理,而反对矿税监之派。(《明神宗实录》卷125、330)
  国家财政困难是事实,而修复宫殿也需要资金,那么银子如何筹处呢?
  神宗提出,要么“加派小民”,要么“取足商税”。
  “加派”也就是增加田赋,世宗、神宗两朝都有过短期施行。到万历四十六年辽东战事一起,神宗又立刻批准加派辽饷。
  可见,万历皇帝的“不忍加派”说,只是一种借口或威胁。
  而这背后,实际上是张居正死后,“正额主义”财政政策的难以维持。以苏松二府为例,万历十四年至二十五年,共逋欠金花银48万两。逋赋难以解决,正额无法保证,要想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资金,就只能另辟蹊径,走“开源”路线了。
  从明代中后期财政结构的角度考虑,矿税监的出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它是对明代财政收入结构过分依靠土地税(田赋),忽视商业税,以及晚明工商业迅猛发展事实的一种不成熟的应对和调整。
  比如,学者林枫认为,“万历前期的商业税收制度设计存在着种种缺陷,从而为中期而后的矿税大兴开启方便之门;矿税大兴固然有着自身不可克服的诸多弊病,但是从理性的角度加以考虑,它确实对前期商业税收制度的不足多所匡正。”(《万历矿监税使原因再探》)
  这从侧面印证,明代税收结构过分依赖于土地税,正赋逋欠,难以解决,财政用度不足,皇帝“被迫”开辟新税源(商税),直接与中央、地方政府争夺社会财富。也就是说,晚明逋赋是万历矿税监之派的重要原因之一。
  当然,从历史的实际发展过程上看,万历君臣在矿税问题上还是缺乏理性认识。
  皇帝想法设法扩大自己的“私人”收入;而士大夫则坚持限制皇权的肆意妄为,特别是对国库的任意提取。双方在社会财富分配上的认识也无法取得一致,导致本来可以从制度层面有效提高国家财政收入的途径,走上了最野蛮的社会掠夺道路。
  而从结果上看,矿税监之派给国家和社会均造成了巨大危害,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影响了正额税收,导致逋赋更加严重。在当时士大夫谏止矿税的奏疏中,即充分谈到了这层忧虑。
  万历二十七年,吏部尚书李戴等上疏指出,由于矿税监之派,“天下赋役之额,比二十年以前十增其四,天下殷实之户,比二十年以前十减其五”。
  特别是万历批准矿税监搜括地方“无碍银两”之奏,“此令一下,急如星火,不但指有碍为无碍,亦将指有银为无银。必将正项公银,俱充进献。公用无措,又派民间,库藏既空,闾阎亦敝”。
  二十八年,户科给事中田大益疏谏矿税时揭露:“各省直督矿税者,穿凿劫吓,务实所报,矿不必洞,而税不必商,凡民肌髓髑髅,兵陇阡陌,皆称矿砂,而官及四民,皆列市贩。向所为军国正供,尽竭于此,而正供必不能输”。
  二十九年,苏松税监孙隆激起苏州“民变”后,应天巡抚曹时聘上疏解释事件原委,文末意味深长地指出:“臣窃悼之,四郡额赋,岁不下数百万,何有于六万之税不亟罢之,以安财赋之重地哉?”即点明税监对于江南财赋完纳的负面影响。
  三十二年,户部尚书赵世卿上疏历数矿税监之害,其中一条指出:“国家财赋,不在民则在官,今尽括入奸人之室。故督逋租而逋租绌,稽关税而关税亏,搜库藏而库藏绝,课盐策而盐策薄,征赎锾而赎锾消。外府一空,司农若扫”。
  四十年,户科给事中官应震针对太仓匮乏,皇室开支不断增加的情况,上奏称:“今方隅内困极矣,京师困商,秦困羊绒,晋困,三吴困织造,豫章困磁,滇粤困金珠,楚蜀黔困木,加以貂珰之吮吸,旱潦之不时,势必至于逋欠。皇上何不拓免徽歙米税之心,尽罢诸税使,民得毕力于正供乎?”
  “夫平日既多方以开民自有之利,而岁祲又有以恤之,以是殿最邑令,责成郡守,犹有积逋难完者,臣不信也”。(《明神宗实录》卷340、354、361、502)
  不过,以上诸人罢矿税、完积逋的主张,均被神宗束之高阁——留中不报。
  按照明人冯琦“入于内帑者一,克于中使者二,瓜分于参随者三,指骗于土棍者四”的比例计算,则“宫中入金300万两,矿税使勒索600万两,参随勒索900万两,无赖勒索1200万两,9年间总共3000万两,年平均达333万两。当时明朝的税收额为400万两,可以说农民每年被勒索83%以上的税金。
  因此不仅没征收到原派遣矿税使目标的矿税,反而大幅度减少了户部征收的国家赋税”。
  更深层的影响是,矿税监在名义上征收的虽然是“商业税”,但由于当时民间工商业发达,以及赋役白银化趋势的日趋深化,田赋解纳受商品流通和市场价格影响越来越大,士农工商,同气连枝,一旦商业受困,农业必然间接受害。
  如万历三十年大学士沈鲤指出:“臣窃观天下之势,如沸鼎同煎,无一片安乐之地,贫富尽倾,农商交困,流离转徙,卖子抛妻,哭泣道途,萧条巷陌,虽使至愚之人,亦知必乱”(《明神宗实录》卷376)。“贫富尽倾,农商交困”,正是矿税之派造成的最严重后果之一。
  矿税监侵扰损害的范围,“上至朝廷和地方的官吏、缙绅地主、富户商民、手工业主,下至地方小地主、小农、贫民、中小工商业者,以及举人秀才和一般市民”。(《明末东林党的形成及其政治主张》)可谓相当广泛。
  而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是正赋钱粮的主要承担者,在矿税监的摧残之下,大量破产逃亡,使得逋赋日趋严重。
  其中,矿税监对于手工业、商品经济最为发达的江南地区来说,直接冲击更大。
  因为晚明江南地区已形成了以棉纺织、丝织为代表的发达农村家庭手工业,以副业生产创造的产值,补贴单纯的粮食作物生产,以此完粮纳税、维持生计。
  以松江府为代表的江南地区发达的棉纺织业,正是宋元以来、特别是明代官田重赋压力下的产物。
  而明朝政府也顺应了松江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特点,允许当地人民缴纳折色田赋,先后经历了折布到折银的变化过程。“这个曲折的过程是从限制商业资本的介入,到放开棉布市场,促进小农家庭棉纺织生产的商品化,甚至于将城镇棉纺织业都纳入农村家庭棉纺织业的机制运营中来,借以维持其专制国家的财政基础的小农经济”。(《明代松江府农村的棉纺织业发展和田赋的关系》)
  也就是说,晚明的江南小农经济,渗透着浓厚的工商业气息,国家对工商业的扶持或打击,都必然导致这些基层纳税人受到直接影响。
  因此,万历矿税监之派打击了城镇工商业者,实际上就是对江南新型“小农经济”的严重冲击,破坏了江南社会的纳税基础。
  从户部的财政统计中,也能够得到印证:万历朝矿税监最炽之际,正是江南等地逋赋最严重之时。万历三十四年五月,户部尚书赵世卿奏报,“细查省直拖欠,自二十九年至三十二年约二百万有奇,即三十三年未完已至百万。加以近日典礼、河工,亏减又不下百万。夫臣部岁入岁出仅此四百万耳,兹就一岁而言,入有百万之歉,出有百万之增,合计岁额,共亏二百万金”。也就是说,万历二十九年至三十三年,年逋量在百万两以上,这是当时内府矿税银收入的三倍,真是得不偿失。
  而矿税监虽在万历三十三年开始部分回撤,但其实际影响则持续到万历四十八年神宗病逝。
  从史实上看,在四十六年辽东战事以及随之而来的“辽饷”加派之前,全国逋赋情况日益严重的趋势已经非常明显。
  万历四十六年,据时任户部尚书李汝华言:“各省直京边钱粮,年来拖欠太多,除四十三年以前带征共欠二百三十六万五千四百两不开外,其四十四、五二年共欠二百八十六万九千四百一十两”。“各省直所欠京边,自三十二、三年起至今不下六百万”。
  也就是说,从万历三十二年至四十六年间,平均每年逋欠太仓银近45万两,且呈递增趋势。甚至原属“宽民力”的漕粮折银,“今南直隶、江西、湖广、河南、山东数年不解,总计欠七十一万一千九百余两!”
  此外,另据光、熹之际南京户部尚书汪应蛟奏报,“窃查南粮积逋之数,自万历四十二年起至四十七年止,共一百六十余万,又查三十五年起至四十一年止,亦一百五十余万”。
  “南粮”是指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南直隶起运南京的税粮,主要供应各部寺衙门及各卫所,总计大约每年150万石,则万历三十五年至四十七年间,共逋赋南粮310余万石,汪尚书不禁惊呼:“此皆田粮正赋,并非额外加征,何有司怠缓若此?”
  万历四十六年后,明廷为辽东战事筹集军饷,批准南粮改折,“共该银五十八万余两”,结果,两年后“解到仅十分之四,未解者尚十之六。今不为设法振饬,将来帑庾日虚,臣不知所处止矣!”(《明神宗实录》卷570、571)
  综上所述,万历中后期的逋赋,确实跟矿税监之派存在着密切关联,二者互为因果。而矿税监对于工商业的直接损害,也正是晚明逋赋在万历中期以后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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