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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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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末闲来无事走在街上,看着药店宣传“汤臣倍健”产品与治疗作用的宣传,我看它宣传的挺好,就购买“汤臣倍健”牌苹果醋糖果片一瓶。
  后来经过我仔细核实,发现商家宣传内容涉及违反广告法的行为,我就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处进行投诉,把这些都转交给他们处理。
  可是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既然它们不作为,我就只能去更高的地方讨回公道。
  原告###,身份证号#####*******#####,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
  委托代理人刘金祥,法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魏传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玉杰,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科主任科员
  第三人宝丰医药锁有限公司建国分店,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高晓波,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文娥,该单位经理
  原告###要求被告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刘金祥被告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曹玉杰,李智,第三人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建国分店的委托代理入赵文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见到第三人店内对“汤臣倍健”产品与治疗作用的宣传,原告听信了商家的宣传,购买了“汤臣倍健”牌苹果醋果片一瓶。后经原告仔细审核,发现商家宣传内容涉及违反广告法的行为,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原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处进行投诉,其将此转交被告调查处理,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职责,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1,2013年12月22日在室两唐买的革果醋糖果片的小票及实物照片;2、第三人营业质给我的产品宣传手册;3、原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举振回复以上原告证据用以证明被告不依法履行职责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被告接到市工商局广告处的转交的原告提交的实名举报书,即派入到现场调查了解,经查建国店并未购进原告所称的“汤臣倍健”牌“左旋肉碱”“葛根提取物片”产品,只有原告购买的该品牌“草果醋糖片”,该产品经调查未发现有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其生产商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为中国保健协会保健行业企业信用等级确定的A级企业,被告将调査结果已报市局广告处,并将过程和结果均告知原告,被告对原告的举报已作出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询间笔录;2、情况说明;3,身份证复印件;4、等级结果;5、企业相关材料;6、情况说明;7、举报书,以上证据证明,被告接到原告举报后,在规定的时限内调查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告知原告处理结果,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第三人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建国分店述称,同意被告的意见
  第三人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2日,原告在第三人处购买了“汤臣倍健”牌苹果醋糖果片一瓶。
  2013年12月31日,原告以“商家宣传内容涉及反广告法的行为”为由,向原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处进行投诉,该局将此案转交被告处受理。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末作出处理决定,亦未书面通知原告。原告以“被告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另查明,工商行政管理局道里分局变更为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它行政法律规定,被告具有对本行政区城内销售的商品及销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原告认为所购商品涉嫌违法而向被告进行投诉,被告对原告的投诉依法受理后,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作出处理并告知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对其投诉的问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因被告没有损供证据证明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原告,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子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令被告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请求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诉讼请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永清
  代理审判员王颖。
  人民陪审员王璇
  书记员原宇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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